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于 2009-05-10 21:39 发表的 :
(一)相关规定
民法1151条
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
公司法
无限公司
.......
您好,参考看看,小妹有不同意见,还请参酌。
若有错误,还请不吝指教。
所谓公同共有,系指数人基于某「法律关系」而对一物享有所有权,
从而不论是继承关系、合伙关系或是祭祀公业的派下权关系,皆都是指某法律关系而言。
但是楼上大大引述众多法条中,虽引出若公司股东之一若死亡者,应如何处理,
其实都未逸脱「继承关系」的范围,也和本题并无多大的关连。
至于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两合公司,
是否成立公同关系而对于一物享有所有权,
管见以为是,根本没有。
因为不管是什么公司,都是法人,法人享有权利能力,直接就一物就享有所有权了,
何以成立公同关系之有?徒增法律关系的复杂化。
纵使是数间公司对于一物享有所有权,那也是「分别共有」,而不是「公同共有」。
参考看看,未有掀起笔战或是造成任何人不舒服的想法,倘有不敬之词,还请多加宽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