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台上字第737判例/无权代理
1.请问这段话是啥亿四
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非不得"视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此乃权利社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4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提供容易混淆之观念题目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07 23:12 |
888016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民法第170条第1项之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此法律行为包含物权行为及债权行为。若本人甲不承认乙丙间之法律关系,其处分行为及负担行为即无效。职此,甲仍为该画之所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丙将该画返还。惟丙得于甲未承认前定相当期限摧告本人甲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民法第170条第2项参照)。又因丙不知乙无权代理故得于本人甲未承认前,得撤回乙丙间之法律行为。丙彻回后依民法179不当得利请求乙返还价金。另甲请求丙返还该画时,丙亦得依民法第264条之规定,于他方当事人乙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详细回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17 00:19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5-20 21:05 |
kino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效力未定者,在无权代理是指债权及物权行为效力未定,在无权处分是指债权有效而物权效力未定,因为债权契约成立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
参考王泽鉴债之发生339p以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24 00: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90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