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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請教..營所稅及營業稅之問題
請分別說明下列兩種情況下,台北公司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若干?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可申報費用若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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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06 00:05 |
momo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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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無償贈與他人、抵償債務均視為銷售貨物,兩者皆須開立發票。
二、進項稅額:題目並沒有說明進貨時所含進項稅額多少,故無法計算。舉例來說,進貨的商品屬於免營業稅之商品,進項稅額就為零,還好是問答題,可以自行發揮。
三、營所稅:
(1)捐贈對象為符合所的稅法11條第四項定義之慈善機關免所得稅,但有上限(所得額10%),既然免稅,當然不能當費用。
(2)賣31000的貨品,抵償債務31500,所以可申報費用20000元。

這一題應該沒有標準答案,而是讓考生申論的題目。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6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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