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民法-遺囑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48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winkor
級別:
小有名氣
x65
x292
分享:
▼
x
0
[討論] 民法-遺囑
甲因重病不能簽名,欲立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x
1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4-15 19:56 |
ushine9804
級別:
小人物
x0
x144
分享:
▲
▼
(一)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
人中 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
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應按指印代之。
(二)民法第73條前段之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實務上認為,民法第1194條既明定(不能簽名,應按指印代),而未及於印章,況遺囑之內容通常涉
及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每易產生爭執,為確保遺囑人真意,並防止事後糾紛,民法乃規定遺囑為
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非專業法律人,能有此水準,已難能可貴
x
3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
2009-04-15 22:04 |
洪灋
級別:
初露鋒芒
x45
x578
分享:
▲
甲因重病不能簽名,欲立遺屬乃找人代筆寫遺囑,並於該遺囑文下面蓋印章,問該遺囑是否有效?
擬答:
一、民法上,為求慎重及避免紛爭起見,遺囑之形式係由法律明文規定,未符合其形式者,即不生遺囑之效力。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本題中,甲之遺囑並未簽名,亦未按指印,僅蓋有印章,是否發生代筆遺囑之效力,容有爭論。簽名或按指印可否以印章代替之?學者有正反意見兩說,說明如下:
(一)肯定說:
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因此以蓋章代替簽名,亦無不可。
(二)否定說:
代筆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之,在解釋上即不得依印章為代替。民法規定代筆遺囑須親自簽名或按指印,意在防止遺囑之偽造或變造,解釋上應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或按指印為妥。管見亦同意此說。
二、民法上,為期待遺囑人鄭重其事,並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遺囑須依法定方式為之,否則不生效力。職是,甲之遺囑,在解釋上應不符合代筆遺囑之要件,遺囑應屬無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精確,論述得宜
南無阿彌陀佛
x
4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18 12:43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0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