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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遺囑
甲因重病不能簽名,欲立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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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5 19:56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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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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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之規定,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
  人中 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
  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應按指印代之。

(二)民法第73條前段之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實務上認為,民法第1194條既明定(不能簽名,應按指印代),而未及於印章,況遺囑之內容通常涉
    及重要事項,利害關係人每易產生爭執,為確保遺囑人真意,並防止事後糾紛,民法乃規定遺囑為
    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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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4-15 22:04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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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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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重病不能簽名,欲立遺屬乃找人代筆寫遺囑,並於該遺囑文下面蓋印章,問該遺囑是否有效?
擬答:
一、民法上,為求慎重及避免紛爭起見,遺囑之形式係由法律明文規定,未符合其形式者,即不生遺囑之效力。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本題中,甲之遺囑並未簽名,亦未按指印,僅蓋有印章,是否發生代筆遺囑之效力,容有爭論。簽名或按指印可否以印章代替之?學者有正反意見兩說,說明如下:
(一)肯定說:
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因此以蓋章代替簽名,亦無不可。
(二)否定說:
代筆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替之,在解釋上即不得依印章為代替。民法規定代筆遺囑須親自簽名或按指印,意在防止遺囑之偽造或變造,解釋上應不得以蓋章代替簽名或按指印為妥。管見亦同意此說。
二、民法上,為期待遺囑人鄭重其事,並確保遺囑人之真意,遺囑須依法定方式為之,否則不生效力。職是,甲之遺囑,在解釋上應不符合代筆遺囑之要件,遺囑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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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說明精確,論述得宜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4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18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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