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謂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
自治規則: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屬於地方行政機關自行制訂的命令。
委辦規則: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屬於地方立法機關內部的命令而已。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屬於中央法規。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屬於地方自治法規。
地方自治法規,不可抵觸中央法令,且只在自治區域生效。
位階: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自治條例(相當於地方法律,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自治規則(相當於地方命令,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位同自治規則)>自律規則(用於規範議事運作)
註: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而訂定之委辦規則,位階大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