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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难避成祸(2)正当防卫防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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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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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紧急避难避成祸(2)正当防卫防成仇
话说前集
小张,小华,小强,小丽一干人官司正等待判决
失去独生女的小张到堂哥西瓜张家借酒浇愁
正巧西瓜张是台东大哥,了解上情判决小强罪魁祸首
伙同其子张大宝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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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9-03-28 17:21 |
ELISHA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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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续集吗????
God~~~
Ohne Fleiss, kein P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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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3-28 17:46 |
洪法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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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
强盗杀人未遂(小强)。打击错误,过失致死(大宝)。
西瓜张:
杀人未遂。
小强:
故意杀人既遂,正当防卫阻却违法(大宝)。
紧急避难,压死人有过当,虽非其所能预见且应避免,但得减免刑责(小谢)。
小谢父: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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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西瓜张义愤杀人未遂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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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8 18:31 |
ELISHA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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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读完政治学上来晃晃
就看到续集~~~不过既然上集我都有试看看了
这集也来试看看好了
小张成立强盗未遂罪与过失杀人既遂罪数罪并罚
小张强索骨董花瓶抵债,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以强暴方式用十字弓欲杀小强,惟强盗罪的结果要素,须至使人不能抗拒,小强并未达到不能抗拒程度,用大宝挡箭,属于刑法第328条强盗未遂。
又以十字弓欲杀小强,惟小强以大宝挡箭,使大宝死亡,属方法错误,对大宝依刑法276条成立过失杀人既遂罪,对小强依刑法271条成立杀人未遂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刑法55条,从一重处断。
西瓜张成立义愤杀人未遂(273II)&得对小强主张侵权行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大宝父因见子死亡,不胜痛愤,又因大宝之死亡系由小强防卫所致,因而拔枪欲射杀小强,与义愤杀人之构成要件相当,惟小强跳楼而逃未死,义愤杀人罪亦处罚未遂犯,故西瓜张依刑法273条第2项成立义愤杀人未遂罪。
其次儿子大宝生命权受侵害,依民法194条向小强请求损害赔偿。
小强对大宝与小谢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成立过失致死罪
小强存在正当防卫状态,惟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必须采取手段与目的具有相当性,且防卫行为仅得对不法侵害者为之,对侵害者以外之第三人,则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故小强欲躲避小张的弓箭,用大宝挡箭,依刑法276条成立过失致死罪。
另躲避西瓜张之枪杀,而压死小谢,依刑法276条成立过失致死罪。
因属二行为,依刑法50条数罪并罚。
小谢之父得对小强主张侵权行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儿子生命权遭受侵害,依民法194条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28 19:5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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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为什么不能拿人挡箭
Ohne Fleiss, kein P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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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3-28 18:42 |
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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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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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1.小强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难,有其紧急情况之期待可能性,得为罪责之减免。
2.西瓜张是义愤杀人未遂。
3.小张、西瓜张非法持有枪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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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紧急避难成立不应用(得)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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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8 19:10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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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
1.取走花瓶之行为强盗
2.射杀小强.打击错误中大宝->276.271第二项竞合.271第二项
3.强盗.杀人未遂.50并罚
西瓜张:
273第二项.271第二项法条竞合273第二项
小强:
对大宝.当档箭盘之行为271.故意避难过当.减免责任
对小谢.276过失避难过当.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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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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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3-28 19:22 |
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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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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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正当防卫行为人针对加害人所为。所以小强对第三人大宝、小谢的死只会讨论到紧急避难,不会讨论到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有可能讨论的是西瓜张对小强的开枪行为。
讨论重点:小强拿大宝挡箭是否为「”现在”不法之侵害」? 大宝已死,侵害是否已经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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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义愤杀人应属不法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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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8 20:03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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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字弓射杀部分,小强以人挡箭为什么不能阻却违法
同样的法益,我认为成立
但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我认为应变紧急避难
那民法部分
各该向谁求偿??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21: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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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9-03-28 20:53 |
ELISHA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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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人挡箭吗???
就正当防卫来说,应该不行吧
正当防卫的手段和目的要合乎比例原则,且应参酌侵害或攻击当时防卫者可运用之防卫措施等客观情状做综合判断。
防卫行为仅能对不法侵害者为之,不得对侵害者以外第三人主张之,所以小强施以防卫行为只能对小张为之,惟小强对小张又无任何侵害行为,故不属正当防卫行为。
而小强对大宝来说,应援用紧急避难之规定阻却不法或减免责任,惟避难行为须为客观上唯一之手段,我觉得要躲箭应该有其他方式,非唯一手段,故小强对大宝亦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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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十字弓的速度很快,大宝应在小强近身
Ohne Fleiss, kein Pre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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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3-28 20:59 |
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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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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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偕同其父西瓜张与小张一同前往“了解了解“,可视其为共同正犯或共犯。
小强面对十字弓即将射出时,主动抓大宝过来挡箭,算不算以正对不正的攻击手段?
如认为不是,那可主张出于不得已,如没拿东西挡,那么近必死无疑。小强故意避难,但过当。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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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3-28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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