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没有只专科死刑的吧
我把有死刑的条文列出来,你参考看看吧
101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103条
通谋外国人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该国或他国对于中华民国开战端者,处
死刑或无期徒刑。
104条
通谋外国或其派遣之人,意图使中华民国领域属于该国或他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105条
中华民国人民在敌军执役,或与敌国械抗中华民国或其同盟国者,处死刑
或无期徒刑。
107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120条
公务员不尽其应尽之责,而委弃守地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185-1条第2项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致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
185-2第3项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26-1条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伤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61条
公务员利用权力强迫他人犯前条之罪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328条第3项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32条
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333条
未受交战国之允准或不属于各国之海军,而驾驶船舰,意图施强暴、胁迫
于他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为海盗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34条
犯海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海盗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347条
意图勒赎而掳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48条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一、强制性交者。
二、使人受重伤者。
ps.如果有法条上的问题,可以善用全国法规资料库查询
http://la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