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死亡宣告也是推定
問題是推定能不能推翻--可以
事實就可以推翻死亡宣告,活人站出來就可以不用任何舉證
問題二.中推定已結婚,問題在1.公開儀式,2.雙方是否合意
如果1.雙方是合意結婚假籍戲中而結婚,2.雙方是不合意結婚假籍戲中而結婚
理論的東西,在:
1.情況中吾人當然可說該婚姻有效,因為最後舉證之解釋權在他們2個.
2.情況中吾人當然可說該婚姻無效,管你王八看綠豆對不對眼,同居期間看對眼的程序也需再走一趟,這時在推定已結婚下,誰想要無效就要先要舉證他們兩個在不合意結婚(87)下,演一場戲,當事人之一也一樣.
舉例外籍配偶之假結婚而遭遣反,應是居於結婚需在合意下.
在現實狀況下:
以前在戰亂期,男女也許居於生活相互依賴而送作堆,而登記結婚,當然要推定已結婚,民法之合致意思表示是行為有效之基礎,但原始意思表示豈能無誤的探究,是故基於安定,信賴的理由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不應否定之,否則就需拿出更強的證據力來推翻.
當然在新法更簡單了,吾人勿需管當事人意思如何,只要符合要件就是合法婚姻,事後反悔再辦離婚,其中權益依法處理,那怕是一秒鐘.
以前我們那時代都以74年作分界
現在改以98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