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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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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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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一问题请教^^感恩

<今年特考题目>
Q:教师甲民国73至国立某启智学校国中部任职,因学校疏忽未查其资格,即以担任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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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4 14:33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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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或错误行政处分,依大法官会议解释547号,受处分之相对人,不得对违法的事实主张提起平等原则!所以只有检举乙教师,而由主管机关追缴,而无法请求返还溢领的金额!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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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03-14 22:4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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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号判决更指出:「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条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然行政机关若怠于行使权限,致使人民因个案违法状态未排除而获得利益时,该利益并非法律所应保护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比照该违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张『不法之平等』」。这种不法的平等,就经常伴随着受不利处分之人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不过,同判决亦指出,所谓信赖保护,应是指行政处分虽有瑕疪,但相对人或关系人对其存续已有信赖,而行政机关的事后矫正,将因此增加其负担者,即不得任意为之之谓;若情况是行政机关有怠于行使权限,致使人民因个案违法状态未排除而获得利益情形,则非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的存续而使人民产生信赖,此时,自无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从而,行政法院也不认为此时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进而主张「不法之平等」

因此不能提起不法的平等,但是仍可主张行政程序法120信赖保护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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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5 06:35 |
kb19791109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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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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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3-15 06: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参照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号判决更指出:「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条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然行政机关若怠于行使权限,致使人民因个案违法状态未排除而获得利益时,该利益并非法律所应保护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要求行政机关比照该违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张『不法之平等』」。这种不法的平等,就经常伴随着受不利处分之人主张「信赖保护原则」。

不过,同判决亦指出,所谓信赖保护,应是指行政处分虽有瑕疪,但相对人或关系人对其存续已有信赖,而行政机关的事后矫正,将因此增加其负担者,即不得任意为之之谓;若情况是行政机关有怠于行使权限,致使人民因个案违法状态未排除而获得利益情形,则非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的存续而使人民产生信赖,此时,自无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从而,行政法院也不认为此时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进而主张「不法之平等」

因此不能提起不法的平等,但是仍可主张行政程序法120信赖保护的补偿。
推...
请问楼上大大一个非常小的问题:
如何利断题目问的是「违法行政处分」呢?
它只说「甲师被追缴,乙师没有」,那法条是要追还是不追才合法,是否要写出来呢?
还是直接判断本题是「甲师该缴」而乙师只是运气好没被追缴。

此题是否与「甲闯红灯被警察拦下来,却向警察说,那乙骑士刚刚也闯了,为何不抓?」相同道理呢?

感谢你的回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5 07:3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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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疏忽未查其资格(违法)

可知该行政处分违法有瑕疵,追不追是另一回事,先行为是她撤销了原来担任特殊教育师资"核定"薪给为190元的行政处分,然后改为180元。
因此该违法行政处分被撤销,会衍生善意信赖该处分的补偿问题。

至于乙师该追缴而不追缴,如果认为是另一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违法而不追缴,那么甲就没有以平等原则援用的理由,如果乙没被追缴是因为另一机关自行裁量的结果,就是另一机关认为该当行政程序法117但书第2款的适用,所以才不追缴,那么此时甲是可以主张本于平等原则援用该同ㄧ处理方式,不过到底会不会被认为同ㄧ,那也不是那么一定,因为如果金额不相同可能也就不会认为要完全比照援用。

不过不管乙是因为甚么原因而不追缴,甲本身就可以主张行政程序法117但书第2款(与公益比较)与120的适用。
89年判第 1103 号
违法行政处分之撤销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视对于社会秩序及当事人利益
之影响而定,不宜过于机械,以兼顾既成之法律秩序与当事人权益之衡平
。再者,违法行政处分如系提供连续之金钱或其他得分割之物的给付,倘
受益人已信任该行政处分之存续,纵经斟酌对公益之影响,固仍得将之撤
销,惟受益人已使用所提供之给付而不存在者,亦无须返还,以避免受益
人之财产损失。
(下这个判决的法官很高明,他应该是适用行政程序法127来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179、182第1项善意受领人的利益返还范围)

此种选择性执法或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或行政处分的不一致以致是否有违平等原则的情形,要分给付行政和基本权干预处分来分开判断,两种处理的方式可能不太一样。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3-15 09:4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5 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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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3-15 06: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此不能提起不法的平等,但是仍可主张行政程序法120信赖保护的补偿。



可以吗?

我记得老师教的是,消极不作为之违法行为不得为信赖基础,所以此种信赖基础根本不存在,亦不得主张信赖保护。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5 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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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政处分可能并不属消极不作为之违法行为
而甲本身也没有违法行为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3-15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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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大大们的意见,让我大开眼界^^
表情


请多给我一些鼓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7 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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