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学校疏忽未查其资格(违法)
可知该行政处分违法有瑕疵,追不追是另一回事,先行为是她撤销了原来担任特殊教育师资"核定"薪给为190元的行政处分,然后改为180元。
因此该违法行政处分被撤销,会衍生善意信赖该处分的补偿问题。
至于乙师该追缴而不追缴,如果认为是另一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或违法而不追缴,那么甲就没有以平等原则援用的理由,如果乙没被追缴是因为另一机关自行裁量的结果,就是另一机关认为该当行政程序法117但书第2款的适用,所以才不追缴,那么此时甲是可以主张本于平等原则援用该同ㄧ处理方式,不过到底会不会被认为同ㄧ,那也不是那么一定,因为如果金额不相同可能也就不会认为要完全比照援用。
不过不管乙是因为甚么原因而不追缴,甲本身就可以主张行政程序法117但书第2款(与公益比较)与120的适用。
89年判第 1103 号 违法行政处分之撤销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视对于社会秩序及当事人利益
之影响而定,不宜过于机械,以兼顾既成之法律秩序与当事人权益之衡平
。再者,违法行政处分如系提供连续之金钱或其他得分割之物的给付,倘
受益人已信任该行政处分之存续,纵经斟酌对公益之影响,固仍得将之撤
销,惟受益人已使用所提供之给付而不存在者,亦无须返还,以避免受益
人之财产损失。
(下这个判决的法官很高明,他应该是适用行政程序法127来准用民法不当得利的规定179、182第1项善意受领人的利益返还范围)
此种选择性执法或机关执法标准的不一致或行政处分的不一致以致是否有违平等原则的情形,要分给付行政和基本权干预处分来分开判断,两种处理的方式可能不太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