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學校疏忽未查其資格(違法)
可知該行政處分違法有瑕疵,追不追是另一回事,先行為是她撤銷了原來擔任特殊教育師資"核定"薪給為190元的行政處分,然後改為180元。
因此該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會衍生善意信賴該處分的補償問題。
至於乙師該追繳而不追繳,如果認為是另一機關怠於行使職權或違法而不追繳,那麼甲就沒有以平等原則援用的理由,如果乙沒被追繳是因為另一機關自行裁量的結果,就是另一機關認為該當行政程序法117但書第2款的適用,所以才不追繳,那麼此時甲是可以主張本於平等原則援用該同ㄧ處理方式,不過到底會不會被認為同ㄧ,那也不是那麼一定,因為如果金額不相同可能也就不會認為要完全比照援用。
不過不管乙是因為甚麼原因而不追繳,甲本身就可以主張行政程序法117但書第2款(與公益比較)與120的適用。
89年判第 1103 號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於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
之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再者,違法行政處分如係提供連續之金錢或其他得分割之物的給付,倘
受益人已信任該行政處分之存續,縱經斟酌對公益之影響,固仍得將之撤
銷,惟受益人已使用所提供之給付而不存在者,亦無須返還,以避免受益
人之財產損失。
(下這個判決的法官很高明,他應該是適用行政程序法127來準用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179、182第1項善意受領人的利益返還範圍)
此種選擇性執法或機關執法標準的不一致或行政處分的不一致以致是否有違平等原則的情形,要分給付行政和基本權干預處分來分開判斷,兩種處理的方式可能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