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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合胃口,請指正^^ 第368第2項: A向B買房子,A經查証後,發現在該房上有C的抵押權在上面,則A可以拒絕給付房價, 但B若提供相當的擔保,A就要給付房價。 第2項就是說,B不但可以叫A就要給付房價或請求法院把A將房價提存。
第483條第一項 某甲是乙的僱傭人,可能兩人有熟識,之間並沒有訂定報酬金額,一個月後,甲向乙請求 報酬,乙說:又沒有定報酬金額。試問乙可以不給嗎? 依上條所述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簡言之,不是依價目表,就是依習慣,不能因未定而不給。
第491第一項 我覺得是490的反面解釋 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乙請甲來蓋房子,甲就說:「沒有報酬,房子就蓋不起來」,當然視為乙允與報酬。 若乙不允與,那何必請甲來蓋呢? 第481條? 甲向乙借5萬,但乙沒那麼多現金,就拿黃金10兩(一兩5000)作消費借貸,怎料黃金 大跌,從一兩5000元跌至一兩1000元,則甲向乙借5萬必須重新計算,改為市價 一兩1000元,共1萬元。本條主要是防止暴利發生。 感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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