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della66於2008-11-14 10:31(5樓)發表的 :
王永慶的另2位老婆可以分原配分得的,
關於這點是否有法律依據?
是何條文?
首先,
1.我國乃一夫一妻制,但仍有些例外的情況,如三方當事人皆為善意,則後婚姻成立,前婚姻則例外不消滅。這點請自行參閱釋字362、552號解釋。
2.王永慶的另2位老婆可以分原配分得的,我先前引的那2條條文,是其中之一的依據,如真要說的話,小弟認為還有一個依據,就是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謂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早期從容許一夫多妻、納妾,一直到開始推行一夫一妻,既然已推行一夫一妻制,當然條文就不會有規定類似〝另外的老婆如何分得原配所得之遺產〞之條文出現,所以在條文上僅會規定〝配偶〞的繼承條文。但是如果有類似因雙方皆善意,而導致有2個老婆、3個老婆或N個老婆出現,既然例外承認皆為合法配偶,那與配偶相關權益的條文,就會全部適用。
但因推行一夫一妻制,所以當然正常情況會只有一個老婆,所能分得的遺產亦僅有一份配偶的遺產,從公平的原則以及法理去推導,當然不能去侵害到直系血親卑親屬所繼承的遺產,所以學者還是認為,如合法配偶有多數,仍只有繼承一份配偶的遺產,而這部分的遺產,再依有幾個合法配偶去分。
大致上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