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relier 于 2009-01-12 00:57 发表的 :
一、同上
二、
1、不一定,因运送契约为诺成、不要式契约,且B为以运送为业之人,双方达成意思合致,支付运费;就成立,若无运费,则应认为是委任契约。
2、(1)成立运送契约者,不得以抢劫为不可抗力之理由免除债务不履行责任,因抢劫尚属通常事变之范围。
(2)成立委任契约者,而无收报酬者,负的是具体轻过失,故可因此事件为通常事变而免责。
三、不成立,消费寄托契约存在于B与银行之间。
答的真心虚
对于 arelier大所提出第2点的见解,小弟还是有不同看法:
首先, 没看清题目已经说明B为以运送为业之人,但是能否因为仅系B为专以运送为业,而认定当事人间当然成立运送契约,恐成问题,应该要探讨当事人的真意。
再者,纵如 arelier大所言的第2小题第点,委任契约无收受报酬而应负具体轻过失责任,但被抢是不是属于不可抗力,仍然应该是要先辨明的重点,在此附上一个类似的实务见解:
从下面的见解来看,不管是被窃或抢(举轻明重),都应该不能算是不可抗力,而不论你是一般人或者专业之人,似乎都应该有注意避免被窃或被抢的能力,这一点应该不会因为有没有收受报酬,而认为有不同的注意程度。
况且,如果认定上被窃或抢系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那么自然也就不用讨论受任者的注意程度问题,因为既然已经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就不会因为你的注意程度高或低,而影响该不可抗力的形成。例如天灾是不可抗力,那绝对不会因为你的注意程度高,就使得你因此不得主张此不可抗力事由。
一点小意见,还望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