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24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iqo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已解] 侵犯著作權但無物證...只有人證 這樣有罪嗎?
著作權法
請問
今天如果沒有物證的情況~只有人證有辦法定罪嗎?
舉例   ABCDE   FG   H共七人  現場有使用錄音筆錄音。
今天八個人開協調會~之中有五人(ABCDE)說:FG兩人指H是散佈A君照片的原兇,此時並沒有任何物證一切都只是大家的片面之詞。
問?H如果受不了他們這樣逼問所以承認有散佈照片的行為。事後道歉了事  這樣侵犯著作權罪名成立嗎?

小弟個人認為所有人都要誣賴某人卻又提不出證據的情況。如果當下沒有承認事情豈不是無法解決~僵局一直持續下去~但因為確實沒做只是對方聽說或是有人指證但沒物證的情況!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有犯法嗎?
而且有錄音之後也不可能翻供吧! 但對方確實是找不出任何物證  這種情況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tiqo在2008-10-07 23:2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18 21:10 |
shyulih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笑話集錦
推文 x30 鮮花 x26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著作權」的標的,應該是一個“物”,沒有“物”作證明,試問,光有所謂人證、缺乏物證,證據不足,法官要相信何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6-22 17:38 |
tiqo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shyulih於2008-06-22 17:38發表的 :
「著作權」的標的,應該是一個“物”,沒有“物”作證明,試問,光有所謂人證、缺乏物證,證據不足,法官要相信何人?

的確是有這種感覺
個人認為辦案講求物證重於人證~人證可胡扯也可做偽證~物證頂多是造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2 20:48 |
r02890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鮮花 x8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在此紓發一下小弟個人的看法:
tigo大所說的問題應該是包括兩個部份,一個是刑法及其特別法的部份;另一個則是刑事訴訟法的部份。

一、就刑法及其特別法:
1.據小弟了解該類案件似乎不是涉及著作權法,除非該照片係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著作。
2.tigo大所稱之情形還須討論H君的A君照片如何得來是否合法取得,再依其取得之方法論其刑法上之罪,例如竊盜、侵占、強盜強奪、詐欺、妨害電腦使用罪或是妨害秘密罪等。
3.另需討論其所散撥之A君照片之內容是否涉及刑法235條。
4.之後再數罪併罰。

二、就刑事訴訟法:如該案件已起訴
1.被告或共犯之自白是不可以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刑訴法156條第2項有規定。
2.此項討論涉及刑事訴訟法證據章自由心證之討論。
3.另外聽說或有人指證則涉及證據章所討論傳聞法則之問題,刑訴法159、159-1~-5。

三、結論
依小弟淺見法官應該會判決無罪,因為這還涉及到刑事訴訟法之罪疑惟輕原則(有疑惟利被告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證據裁判原則、無罪推定等相關法律原則。

以上係小弟淺見,不見得正確,僅供參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3 10:50 |
tiqo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4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大概猜測一下~
假如有傳一張或是n張反正有傳都會跟妨害電腦或是妨害秘密脫不了關係~
不過是好玩或是單純的傳給某一人(例及時通訊軟體)應該都包括在內~
很明顯從他人電腦copy資料出來是違法~
但~如果取得照片的地方是在網路上的芳鄰xxx資源分享的話這樣也會有違法的顧慮嗎?
公司或學校這種團體機構不是都有區域網路既然資料放在上面不是都能隨意取用嗎?只要對方無設定密碼的情況
應該就跟竊取或是洩露扯不上關係吧~
資源分享也是要該使用者有開放資料分享才能取得~這樣還算偷竊或是妨害電腦之罪豈不是太說不過去~
我只知道~不管在何處取得資料~只要在網路上公開別人的資料不拘任何形式是一定會違法
單純傳給特定某人會不會違法我就不瞭解摟!!
越想越覺得律師真不好當.....
不過以上應該都屬告訴乃論罪~因為都未事告知對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4 20:09 |
r02890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鮮花 x80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透過網路所取得的資料部份:
如當事人有設密碼,而取得人係透過破解之方式進入取得,即算違法,但如果係不設密碼,亦或是當事人有告知取得人密碼或進入之方法,則取得算合法。
其實法律上的認定是有點複雜,尤其是實體法,因此如果真的遇到比較棘手的認定問題其實可以上網查詢判例判解,以為依據,再者法律是相當有趣的東西,多認識其實對自己是有好處的。
是否屬告訴乃論法條都有規定,您可以翻一下就知道,例如刑法358~360及告訴乃論,規定於刑法363。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25 18:48 |
s882714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覺得 r028902 說明跟解釋法條舉例都不錯 因為實務上的見解也都是證據到哪辦到哪   所以
因為我本身法律知識不夠明確且深入 所以 還是多聽多看看你們的見解增加經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9 17:4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203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