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692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cfang052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熱心分享..thx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7-10-23 14:36 |
poow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1-17 06:45 |
k282804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3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06 20:25 |
喵喵小媽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我覺得有一些錯誤耶…

比方說:
1、竊盜罪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只有在親屬間犯竊盜罪時,才須告訴乃論。
2、321是320的「加重規定」,不是「加重其刑」的規定,兩者的用語要明確區分。此外,348是擄人勒贖罪的結合犯規定,不是347的加重規定。
3、未遂犯所引的條文,也沒有區別到底是原條文的未遂犯,還是加重規定的未遂犯。

但話說回來,這樣的整理方式真的不錯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12-28 12:25 |
TTL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很棒的比較資料~謝謝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1 20:56 |
johnson0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大大無私的分享 表情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4-02 13:40 |
cgcgoor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整理的真清楚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5-05 13:20 |
jwfindlov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 鮮花 x3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很需要呢 !! 表情


GO GO 加油~ 金榜題名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局域網對方和您在同一內部網 | Posted:2008-05-23 18:12 |
jane496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24 21:22 |
chenjj777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1-17 13:49 |

<< 上頁  1   2   3   4  下頁 >>(共 4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8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