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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 溺水傷事故傷害
台北榮民總醫院 小兒胃腸科 黃清峰醫師

  行政院衛生署的統計發現,歷年來造成台灣兒童死亡的原因中,因"意外淹死或溺水"而死亡人數,居兒童事故死亡原因第二位,僅次於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顯見預防兒童溺水有其絕對之重要性。嬰幼兒溺水主要發生於家中,絕大部分發生在浴室之內;青少年則多發生於戶外戲水時,且集中在六、七、八月夏季時節。

  為避免溺水悲劇一再重演,許多細節家長應加以注意:在居家安全部分,浴缸內應避免儲水,以免幼童嬉戲時溺水。浴室門由內部鎖住後,應可輕易自外部開啟,以免事故發生時無法緊急處理。嬰幼兒洗澡時父母應全程陪同,不可因接電話、拿衣服等任何瑣碎原因,而暫時離開浴室。大小孩患有癲癇疾病時,不應採用盆浴,應改採用淋浴。居家附近任何蓄水容器如水槽、水缸、頂樓水塔或洗衣機等均應加蓋,並且不易開啟。

  在戶外溺水預防方面,積極面應教導兒童學習游泳。但即使孩童已經學會游泳,也應有成人陪伴。身心感覺不適時,不應勉強繼續游泳。消極方面,戶外不宜戲水區域,如池塘等,不僅應設置警告告示牌,最好能設置禁止進入柵欄,以免兒童誤闖或好奇探看而墜落。遇到有人落水時,可丟木板、救生圈或以長竹竿施救,並立即向岸上其他人請求協助。若岸上人員不會游泳,絕不可輕易跳入水中施救,以免救人不成反遭危險。父母應隨時注意兒童的行蹤。禁止兒童至無安全設備或管理的溪邊、海邊、工地或圳溝戲水,尤其大雨過後更應注意。應選擇安全、具有救生員及完善救生設備的游泳處所戲水。但即使在合格之游泳場所,若一旦天氣變化時,應儘速離開,不可逗留海邊、海水中或游泳池內。

  若有溺水傷患由水中救起時,除向緊急救護單位,如一一九勤物中心求救外,應儘速檢測其呼吸及心跳,視情況施予人工呼吸或心肺復甦術,若能於關鍵期予以施救,不僅可救回一命,更可以減少缺氧之嚴重後遺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政府網際 | Posted:2005-02-26 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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