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66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sa00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教你如何成为太监
教你如何成为太监


古代太监如果被阉

对于阉割的过程,陈列馆里有这样的记载:男性被阉割时,仰卧在炕上,一人固
定其腰部,另外二人分别按住其两条腿,并用布扎紧其腹部和大腿上部,生殖器
和阴囊用辣椒水清洗后,主刀者再最后问一次被阉割者“后不后悔?”待其说“
不后悔”后,才将其阴茎和阴囊割下。为避免术后尿道被堵,须用白蜡管插入尿
道,并用冷水浸湿的纸将伤口包扎,被阉割者术后要由人架着走两三个小时才能
躺下,为避免尿频,三天之内不能喝水,三天后将蜡管拔出,喷出尿液,手术即
告成功。不管是宫廷阉割的,民间阉割的,还是个人阉割的,进宫时都要进行严
格的检查,“去势不净”,不能进宫。

宫中衹有皇帝是男性,女人成千上万,沟通和服侍他们都得靠太监。在宦官陈列
馆里,可以看到,有的太监父母亲死了,皇上赏银十两,是最大的“恩典”,太
监受不了宫中的痛楚,偷偷跑了,抓回来要乱棍打死。太监们的命运几乎都是悲
惨的。

==================
太监的宝贝如何处理?

太监动过手术,所谓净身之后,割下来的被称为「宝贝」,既然是宝,可得妥善保管。

保管方式是先装在石灰粉盒里,藉以吸收血液的水分,保持干燥,接着用湿布抹干净,再浸泡于香油之中,待油渗透了,装在小木匣里,密封包裹,选个黄道吉日,悬挂在自家祠堂或家里的正梁上,从最底层开始,逐年升高一小段,象征受阉者在宫廷能「步步高升」。

保管着要做什么?第一作为阉割的证明。太监步步高升前,要先验明正身。第二是死后,宝贝跟着入敛,才算全尸。

有的太监动手术挨刀,痛得死去活来,忘了索取宝贝,被操刀者私藏起来,待需要时只好花钱索回;也有的拿回来了,但因故遗失,只好租用其他太监的宝。

死后,家人为他入敛,会将宝物缝回,并且焚烧阉割自愿书,当做没这回事,死者在阴间才有面目见列祖列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12 12:47 |
sugihara94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前人当太监事情非得已,不是家里没钱
就是大环境所破,我想现代人声应该不会
自宫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15 11:40 |
唯风之声~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sugihara945于2006-01-15 11:40发表的 :
以前人当太监事情非得已,不是家里没钱
就是大环境所破,我想现代人声应该不会
自宫吧 表情

重点是现在也没有那种环境需要自宫吧~
又不是要练葵花宝典.... 表情


我将羽翼染黑...
而你给我的拥抱...
是无止尽的地狱烈火...
冷冽却充满温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06-01-23 21:50 |
小威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社会乱象!就像现今的立法院围殴事件!

都是乱象! 有人知道太监是从何年代开始出现的阿?


擦去转身离去之后 不争气的泪! 灿烂笑容渗杂着汗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1-30 02: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23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