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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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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1題~行政行為
b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行為?
A)立法院院長行使警察權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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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6 11:47 |
ryback22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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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三條二
機關排除(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16 19:03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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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排除的話 abc 都不是
答案只有 b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6 21:45 |
earth085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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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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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它想成如果換成一般普通的行政機關都可以做的就是行政行為!!
審計行為為專屬審計部才能做的~這樣會比較好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00:43 |
hs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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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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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其雖細分了不同的行政行為態樣,諸如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並賦予其法律上的定義,但亦未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分類方式,定位各種行政行為。
若以行為主體做為定義基準,行政行為可簡單解釋為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機關排除的話 abc 都不是但是題目為
( b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行為? )
A)立法院院長行使警察權
B)審計部所為之審計行為
(C)監察院內部之人事任免
D)內政部發布行政命令
意思是除了 B 外其他皆屬行政行為。
並非,除行政機關以外,機關就無行政行為,
而係依權利分立之憲政原則:如行政 立法 司法 考試 監察
審計部係監察權之審計行為
愚見若有不妥敬請指教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12:27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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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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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插花一下:
行政行為,原則上由行政機關所為之!但非行政機機(如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亦可能為行政行為!

而此題考點在於行程序第3條第3項,雖為行政行為,但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所以,小妹功力進步了,但似乎欠缺思考連貫,打通法條單獨的記憶,而以「體系解釋」為更上一層樓!

祝金榜題名!

行政程序法第3條:
第1項: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第2項: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第3項: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14:31 |
ju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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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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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我個人覺得你的問題,可能這是一般人不會去問的事。

你的學習時間有限。但是你的問題都在基本題裡繞。這樣所浪費的時間。比你學習的時間還要長。

想想你知道了,真的就可以解決你的題目了嗎?

上面那位大大說的很對。但是他寫了一大堆,你看得懂嗎?

說實在的,你的問題很簡單。只是一個觀念的問題而已。

法條是死的。背下來就對了,不要去思考為什麼?因為你永遠思考不完。

你連最基本的法條都不懂的話。就無法去應用。但是你卻問為什麼?

說實在的,如果以老師的立場,我只會告訴你,你直接把法條記下來就好。

因為只要是行政機關就會有行政行為。但是他的題目中,有三項剛好是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所以答案不用說就是第四了。這是用排除法的原理。而不是因為什麼。

如果真的要解釋下去。上面說的人,也不一定正確。因為誰說立法院就不可以有行政行為呢?誰規定的呢?司法機關也會有行政行為呀!

所以你這樣的問法。如果是老師,沒有人會回答你的喔!因為他會覺得你這樣是自討無趣罷了。問題很多。但是選擇題,說真的,背下來就好了。不要想太多。否則你永遠想不完。因為他的答案是死的。沒有為什麼。如果你的疑問很多。建議你去考申論題會好一點。

因為你這時的心力,就要放在為什麼。而不是只有一個答案還去想為什麼的理由。

讀法條是死的東西。不要去想為什麼。每一個國家所定的都沒有相同。請問一下,今天你換個國家就說,為什麼他的跟我們不同。
這不是很奇怪的理由嗎?就因為我國要這樣定呀!你為什麼不去問他們為什麼呢?這是很基本的邏輯而已。
人總是有自己的主觀思想。而我們既然選擇了這些人去立法。他們的觀點,也就是大家的觀點。你要問為什麼?改天你自己立法時,你要如何也行呀!

記得曾在學習時,也有人問我,為什麼地球是圓的呢?我說你從哪去看的呢?他說,圖片。請問這圖從哪來的。人家拍的呀!
很奇怪的問題。如果沒有人去拍。有人知道地球是圓的嗎?你生活的環境中,你從來也不會感覺得到他就是圓的呀!
以上這個道理是告知你,已存在的事實,不用在去爭辯。那真的一點意義也沒有。你要學的是,把基本的東西先看過,然後再把問題拿出來討論。否則你的問題。真的不用解釋的喔!而是一看就知道的事。因為法律的死的呀!


[ 此文章被juuy在2010-12-28 18: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8 17:55 |
cic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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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行為是監察權
不是行政行為
監察院職權
糾正、彈劾、糾舉、審計等

分辨是否為行政行為時
不要看機關 要看它做了什麼事
題目所問的警察權(跟立法無關)、人事任免、發布命令
都是屬於行政行為
建議你先把各院的基本職權
還有彼此間的關係先搞清楚
因為當監察院、立法院在行使基本職權時
多是在制衡行政權的時候
這些行為就不屬於行政行為

我覺得問為什麼並沒有錯
懂了原理才能知道法條為何這樣規定
老師上課也會先敎原理才進入法條吧
而不是要大家死背  因為背久了也是會忘的
題目換個問法 不懂原理的話可能就又不會了
另外題目也沒問何者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行政行為啊
所以不能用行程法第三條來回答吧


[ 此文章被ciciny在2011-01-14 14:1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1-01-14 1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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