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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债权物权行为分别及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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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n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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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债权物权行为分别及效力问题
何为债权行为?何谓物权行为?设甲,乙间有关买卖土地之债权行为与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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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10-11-03 13:19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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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这个问题范围太广了。
甲、乙的土地交易涉及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
题目不够完整,土地是否已经办理登记?
,至少把题目的交易前因后果交代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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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11-03 14:12 |
Vannessa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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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的题目就是这样
好像是96年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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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
2010-11-03 14:27 |
xox789uouo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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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我才疏学浅只能帮忙回答前半段的问题
,后面的问题只能看有没有高手大大帮忙了
何谓债权行为?何谓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基于法律关系,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给付,如支付价金、损害赔偿)
,其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称为债权人,其负有给付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给付则为债之标的,包括作为及不作为。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系指直接引起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兹归纳五点简述如下:
1、物权行为系法律行为的一种,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
2、物权行为可分为物权契约(让与合意)及单独行为,前者如所有权的移
转、抵押权的设定,后者如所有权的抛弃。
3、物权行为系处分行为,为处分行为者须有处分权(通常所有人皆有处分
权)。为处分者无处分权时,其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效力未定(第一一
八条),但有善意取得规定的适用(第八○一条、第九四八条以下,第
七五九条之一)。
4、于处分物权行为,应适用标的物特定原则,就个别之物为之。A屋及B
地得为一个买卖契约的客体,但移转其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处分行为)
,应分别就A屋及B地作成之。
5、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不因原因行为(如买卖契约)而受影响,但原因
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原因,应成立
不当得利(第一七九条)。
资料来源: 王泽鉴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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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11-03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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