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2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地伇權
民法853:  不動產伇權不得由需伇地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或為其它權利之標的物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4-26 23:20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853: 不動產伇權不得由需伇地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或為其它權利之標的物

我只知道它的大概意思是地伇權有不可分性, 也不能讓給別人, 對吧???
那什麼是"其它權利之標的物"呢?
個人想法:
其他權利之標的物,例如不動產役權不可為「地上權或典權、抵押權等」之標的物!

以地上權為例,不動產役權不可以成為地上權之標的物,而為他人使用或收益之用!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7 18:05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法853: 不動產伇權不得由需伇地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 或為其它權利之標的物

1.意指地役權的從屬性
2.為其它權利之標的物,即指不得單獨將地役權作為其他權利之權的物,例如單獨將地役權供抵押或出租
參考,鄭玉波物權218P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7 20: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89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