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2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关于被教唆犯之行为减缩及过剩~~~
题目一 :甲教唆乙对丙实施强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于是将预先藏好小刀见机可乘准备下手,之后丙因体质关系见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时乙不用暴力,顺利从丙身上的物品一取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4-23 16:20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题目一 :甲教唆乙对丙实施强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于是将预先藏好小刀见机可乘准备下手,之后丙因体质关系见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时乙不用暴力,顺利从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题目二:甲教唆乙对丙实施窃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发现丙身上的东西不是这么好拿,于是横加于诸转为实施强盗行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一、乙成立强盗未遂、抢夺既遂
    甲成立教唆强盗未遂
二、乙成立刑329准强盗罪
    甲成立教唆窃盗既遂罪
新法删除了29条第三项后,原本教唆犯之成立与否,不需正犯着手而言,但新法后,采共犯限制从属性立场,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仍视正犯是否着手实行且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等问题而定,也就是说限制从属性是在判断教唆犯是否成立而言,并不是在从属正犯之罪名,因为教唆犯之处罚还是要回到29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依其所教唆之罪),而既、未遂则视正犯实行构成要件事实既、未遂为断。
所以题目二甲所教唆的是窃盗,而乙却超出甲所教唆之内容,如同共同正犯之过剩,其他正犯没有必要为过剩之罪负责,而甲虽非共同正犯,而是从犯,理论上应是可采,所以甲也成立强盗罪之教唆犯,有失公平,而应成立窃盗既遂罪之教唆犯,我的问题在于是否窃盗既遂?因为乙已成立了强盗既遂罪,这样的话对于窃盗来说应包含于强盗罪之内,而论窃盗既遂。
上述理解有错之处,请教之,谢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5 04:15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题目一 :甲教唆乙对丙实施强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于是将预先藏好小刀见机可乘准备下手,之后丙因体质关系见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时乙不用暴力,顺利从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题目二:甲教唆乙对丙实施窃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发现丙身上的东西不是这么好拿,于是横加于诸转为实施强盗行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一、乙成立强盗未遂、抢夺既遂
  甲成立教唆强盗未遂

二、乙成立刑329准强盗罪
  甲成立教唆窃盗既遂罪
新法删除了29条第三项后,原本教唆犯之成立与否,不需正犯着手而言,但新法后,采共犯限制从属性立场,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仍视正犯是否着手实行且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等问题而定,也就是说限制从属性是在判断教唆犯是否成立而言,并不是在从属正犯之罪名,因为教唆犯之处罚还是要回到29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依其所教唆之罪),而既、未遂则视正犯实行构成要件事实既、未遂为断。
所以题目二甲所教唆的是窃盗,而乙却超出甲所教唆之内容,如同共同正犯之过剩,其他正犯没有必要为过剩之罪负责,而甲虽非共同正犯,而是从犯,理论上应是可采,所以甲也成立强盗罪之教唆犯,有失公平,而应成立窃盗既遂罪之教唆犯,我的问题在于是否窃盗既遂?因为乙已成立了强盗既遂罪,这样的话对于窃盗来说应包含于强盗罪之内,而论窃盗既遂。
上述理解有错之处,请教之,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5 04:15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乙成立强盗未遂、抢夺既遂
  甲成立教唆强盗未遂

二、乙成立刑329准强盗罪
  甲成立教唆窃盗既遂罪
新法删除了29条第三项后,原本教唆犯之成立与否,不需正犯着手而言,但新法后,采共犯限制从属性立场,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仍视正犯是否着手实行且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等问题而定,也就是说限制从属性是在判断教唆犯是否成立而言,并不是在从属正犯之罪名,因为教唆犯之处罚还是要回到29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依其所教唆之罪),而既、未遂则视正犯实行构成要件事实既、未遂为断。
所以题目二甲所教唆的是窃盗,而乙却超出甲所教唆之内容,如同共同正犯之过剩,其他正犯没有必要为过剩之罪负责,而甲虽非共同正犯,而是从犯,理论上应是可采,所以甲也成立强盗罪之教唆犯,有失公平,而应成立窃盗既遂罪之教唆犯,我的问题在于是否窃盗既遂?因为乙已成立了强盗既遂罪,这样的话对于窃盗来说应包含于强盗罪之内,而论窃盗既遂。
上述理解有错之处,请教之,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5 04:15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uote]下面是引用 prosecutor 于 2010-04-23 16:20 发表的 关于被教唆犯之行为减缩及过剩~~~: 到引言文
题目一 :甲教唆乙对丙实施强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于是将预先藏好小刀见机可乘准备下手,之后丙因体质关系见刀不支倒地昏倒,此时乙不用暴力,顺利从丙身上的物品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题目二:甲教唆乙对丙实施窃盗行为,乙说好,乙尾随丙后,发现丙身上的东西不是这么好拿,于是横加于诸转为实施强盗行为而得手一取了之,上述甲、乙刑责?

我认为,这叫唆到实行犯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偏离,乙题目一来说,乙强盗行为持续到丙昏倒就已经偏离,这部分算是强盗未遂,所以也可以用共犯从属性从属之,唯独因果偏离产生窃盗行为,为不同罪质之犯意,客体又是同一个,所以归于犯意过剩,正犯自我负责。

第二题同理,也是因果关系偏离,自我负责,甲窃盗未遂叫唆,乙窃盗未遂、强盗既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25 12:45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言之
教唆重罪,而正犯为轻罪,=依共犯从属,教唆者为轻罪

教唆轻罪.而正犯为重罪=共犯剩余,教唆者为轻罪

会不会太简言了,看得懂吗?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4-25 15:17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更正第一题~~
乙成立窃盗既遂罪;甲成立教唆强盗未遂罪
乙的部分~题示中乙没有对被害人施加暴力、胁迫,也别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所以强盗、抢夺都不符合~而是以和平之手段破坏该物之支配持有~主观上有窃盗之故意、和不法所有之意图~故乙成立窃盗既遂罪。
甲的部分~关于这种罪名之错误,应注意两者间是否有无事实基础之关系来判断~
依题示,可知甲教唆乙强盗~而乙却只犯窃盗~此两者为同一罪质,有事实基础之关系~
故甲欲乙犯重罪(强盗),而乙只为轻罪(窃盗)~甲成立「教唆强盗未遂罪」

第二题~
乙成立强盗既遂罪、甲成立教唆窃盗既遂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4-26 03: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15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