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03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etrddem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花钱请杀手杀人,间接正犯或教唆犯??
如标题:
甲花一笔钱买通杀手乙去杀丙。

甲到底是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呢?

以教唆犯来解:唆使无犯罪意图人产生犯意

以间接正犯来解:将乙当作杀人的行为工具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3-10 21:47 |
cash82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正犯后正犯可提可不提,那是留德学者见解,毕竟还是有留日的典委吧。
间接正犯罪基本的涵盖意义就是,对于正犯有相当的支配性,把他当成你犯罪的工具来使用,但是通常正犯大部分都是认定不成罪或减轻的。
正犯后正犯其实是间接正犯里的一个概念,主要区别在于正犯有成罪,所以此例杀手一定有成罪,所以实属正犯后正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0 22:2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样分就知道了:
1实务见解认为买凶杀人:教唆犯
2有学说见解认为:个案而定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23: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2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