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0-03-10 06:37 发表的 : 猥亵罪:分公然暴露性器及性器接触(不在乎是否隔物)如果无上述要件如鼻涕甩别人身上刑法难以论罪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3-12 22:20 发表的 : 这题要先谈猥亵之定义: 以最高法院云猥亵,乃奸淫以外一切有关色欲风化行为,客观上足以上人产生性欲 ,而主观上能满除足型无人之性欲!!所以一切都不该当~~发疯了吧 以正常人之角度: 一猥亵乃只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性交以外,足以满足行为人主观上之性欲,客观上一 般人阶恐惧或厌恶之行为!! 二以我国刑法88年修正刑法对于强制猥亵罪之旨意,仅适用违反被害人之意愿而 言以为判断(但是最高法院97-5刑议有回头是岸) 三就正常人而言,接着把精液甩在女子后方裙子上以获得快感,其行为人主观上为 求满足自己之性欲,而为客观上使人恐惧或厌恶之行为,鉴此,该当224 公然猥亵罪:把正常人的定义稍微说一下猥亵,再以大法官释字145解释文说明 刑法234呼伊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