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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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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来,来玩刑法小游戏..
这一回,我们不玩争议问题,我们玩...类似题!

甲,乙二人在公车站等公车。甲眼睛瞄到乙的外套口袋中有一支"贵到太超过"的PDA手机,能上网,能看电视,能摄录影...最重要的,还能打电话给Transformers...于是,一时情不自禁,伸手,入袋,得手......Anyway,甲还没来得及打电话给柯博文之前就被抓到了......OK!窃盗罪!这没问题!........
以下,问题不难,纯粹观念的练习,大家玩玩吧:


甲,乙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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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罗武在2009-10-04 05: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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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0-04 05:08 |
mydaymyw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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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在公车站等公车。甲眼睛瞄到乙的外套口袋中有一支"贵到太超过"的PDA手机,能上网,能看电视,能摄录影... 最重要的,还能打电话给Transformers...

一,乙的手机不小心滑落地上,甲偷偷地捡起来,然后走掉!留着手机自己用!甲如何论处?

二,乙的手机不小心滑落地上,甲偷偷地捡起来,不动声色。
  公车来后,乙直接上车走掉,甲则留起手机自己用!甲如何论处?

三,乙的手机不小心滑落地上,且未发现,但甲却是看见而不说,但也没有立即捡拾。
  公车来后,乙直接上车走掉,甲这才捡起手机,自己用!甲如何论处?

四,乙的手机不小心滑落地上,甲乙均未发现,公车来后乙直接上了公车走掉。
  此时甲才发现掉在地上的手机,捡起来,自己用!甲如何论处?


这一题真威@@" 小弟不才来玩玩
一.甲偷窃,因为手机滑落地上而乙未离开该地,乙对该手机仍有直接所有权,跟放再口袋是一样的
二.同上,以甲行为时为判断
三.甲侵占,乙离开后对该手机即无直接所有权,甲捡起来使用视为侵占遗落物
四.同上,以甲行为时为判断

玩完~如有错误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正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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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04 22:25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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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ydaymyway1 于 2009-10-04 22:2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甲偷窃,因为手机滑落地上而乙未离开该地,乙对该手机仍有直接所有权,跟放再口袋是一样的
二.同上,以甲行为时为判断
三.甲侵占,乙离开后对该手机即无直接所有权,甲捡起来使用视为侵占遗落物
四.同上,以甲行为时为判断


谢谢"五月天"老大的解答。小小疑问继续玩玩:

"情况二"及"情况三"当中,甲皆以<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观意图而行为,且皆系<乙不知情掉落手机>之客观情状,何以竟有不同论处?...

小弟以"情况二"做一个现场模拟:
乙的手机不慎掉落,乙此时并未发现,甲却注意到了。
出于"不法所有之意图",甲偷偷地趁乙不注意时,蹲身捡拾之。
假设:
(一)正在甲起身之时,乙发现了。
(二)甲起身之初,乙并未注意到,却在甲正准备将手机放入自己口袋时,乙发现了。
想想:上述情况的乙,各自会说出怎样的话?而上述二情况中的甲,有各自该如何论处呢?

再以"情况三"做现场假设:
乙上了公车之后,马上发现手机不见,便立即请公车司机停车,并下车奔回候车处寻找。
假设:
(一)乙一眼即瞧见甲手上拿着该手机。(此情况也请结合原本问题情况四。)
(二)甲早已将手机收入自己口袋或是公事包中。
想想:现实情状中,乙会说出怎样的话?法律评价有何不同?

以上是否会与您原先的解答有所差异???


糟糕,白天睡太多,现在太早起,今天上班铁定完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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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0-05 04:36 |
mydaymyw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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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情况二"及"情况三"当中,甲皆以<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观意图而行为,且皆系<乙不知情掉落手机>之客观情状,何以竟有不同论处?...

这个我是以乙他对于该手机是否还有直接所有权为判断方式
该手机掉落地上而乙仍然可以立即取来使用,那乙有直接所有权,跟上在身上是一样
而如果掉落地上并离去则已无法立即取来使用就认为他是遗落物


小弟以"情况二"做一个现场模拟:
乙的手机不慎掉落,乙此时并未发现,甲却注意到了。
出于"不法所有之意图",甲偷偷地趁乙不注意时,蹲身捡拾之。
假设:
(一)正在甲起身之时,乙发现了。
(二)甲起身之初,乙并未注意到,却在甲正准备将手机放入自己口袋时,乙发现了。
想想:上述情况的乙,各自会说出怎样的话?而上述二情况中的甲,有各自该如何论处呢?

个人以为不管乙发现时间为何
当甲着手犯罪F去拿起手机完成犯罪时他就已经构成窃盗罪
这部分会有牵涉到窃盗未遂(像是闯空门那样)
我是采行为人拿取赃物置于自己支配下为其既遂那一说


再以"情况三"做现场假设:
乙上了公车之后,马上发现手机不见,便立即请公车司机停车,并下车奔回候车处寻找。
假设:
(一)乙一眼即瞧见甲手上拿着该手机。(此情况也请结合原本问题情况四。)
(二)甲早已将手机收入自己口袋或是公事包中。
想想:现实情状中,乙会说出怎样的话?法律评价有何不同?

上了公车发现后在下车该手机依然是遗落物
乙对该物有所有权但无法支配该物
我个人的法律评价仍然一样


以上是否会与您原先的解答有所差异???


以上有错误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正
小弟刑法学的不好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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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05 2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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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侵占跟窃盗很像而且不好区分.因为究竟是持有转维持有.
还是转为所有.太过于抽象.又到底什么情状下才叫支配....
黄荣坚老师说:删除其中一种=>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P.S:因为这样可以提早下课阿 表情 (没有啦..开玩笑的 表情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08 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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