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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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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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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物權
Q1:甲向乙購買家具用品,並已支付價金,當事人約定某日由賣家將該物品送交丙處交由甲點收,此種債務稱:
(a)送付債務 (B)往取之債 (C)付償債務 (D)復合債務
ANS:B...........
答案為啥不是A
Q2:民法766條規定:物的成份及其天然孳息,於分離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仍 屬於其物之所有人.下列何者並非(法律另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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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9-18 14:22 |
luciferydog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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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B的選項是說買賣契約有效後買受人有權收取天然孳息
但是事實上是依373 應該是交付該物之後而不是契約有效後 所以並不是法律另有規定成為765所稱的另有規定
Q3 已登記不動產物上請求權確實並無罹於時效的問題
但是當乙767向甲請求交付其屋時 會形成下面一種可能
甲說我都已經把所有權移轉給你了 你卻連錢都還沒有給我 現在還來跟我要土地
因此我國實務認為此時甲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264 縱使她原來向乙請求價金的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亦然
Q4一般我們說贈與房屋 指的是房屋的贈與契約
也就是債權契約(負擔行為)
我們訂定負擔行為原則上依當事人自主 故贈與契約的效力原則上並不會因為是他人之物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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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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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歐洲 |
Posted:
2009-09-20 13:35 |
davidd4081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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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種類之債特定的方法,大陸法系將債務分為赴償之債、往取之債和送付之債。
赴償之債是指以債權人住所地為清償地的債務;
往取之債是指以債務人住所地為清償地的債務;
送付之債是指債務人依債權人之請求,將其給付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第三處所之債務。
民法區分三種債務而決定使用人是否是債務履行輔助人。
在赴償之債,債務人將給付標的物交由店員或運送承攬人對債權人為給付的提出時,該店員或運送承攬人即為債務履行輔助人。
在送付之債,分為債務人未負擔送交第三處所之義務和負擔送交第三處所之義務兩種。如債務人未負擔送交第三處所之義務,只是後來依債權人的要求,好意送付其物于第三目的地時,如甲向乙購買某花瓶,原以乙之住所地為清償地,乙應甲的請求將該瓶送至丙處,因運送系以買受人之計算及危險為之,已不屬於出賣人契約上之義務,故債務人將標的物交付運送承攬人時,即已盡其義務,故在此運送承攬人非屬債務履行輔助人,乙就運送承攬人的故意或過失不負責任,不能按違約處理,而是風險負擔的問題。如債務人負擔送交第三處所之義務,則其使用人與赴償之債中相同,為債務履行輔助人,如CIF中的承運人是賣方的債務履行輔助人。
本題『當事人約定某日由賣家將該物品送交丙處交由甲點收』,對丙處指定之意涵不清,若解釋為丙處仍為乙出賣人之義務範圍,則答案可選『B』往取之債,若解釋為丙處為甲買受人之義務範圍,則答案可選『C』付償之債,應無使用人需討論之『A』送付之債選項。
網路資料及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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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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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9-23 10:00 |
rayvert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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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謝謝樓上各位大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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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 |
Posted:
2009-09-25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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