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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syfai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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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關於「裁定之送達」
民訴第236條規定:

「不宣示之裁定,應為送達。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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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08 20:19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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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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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宣示之裁定不得抗告者,不得送達。
裁定不得送達之情形是指這個嗎?

是這個 但應該說是得不為送達
不是不得送達
就是即使送達也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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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8-09 16:10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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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裁定不須送達,此法院之職權:
一、職權裁定迴避及同意迴避,民訴38(指同法35Ⅰ、33Ⅰ②)
二、民訴154、156條。關於法官(審判長對期日之指定...)
三、擬製合意停止(民訴191條)
所問應是不須送達,而非得送達。
至裁定得否抗告,一般原則上皆可,例外不能,例依28Ⅱ聲請移轉管轄、或法院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對訴訟標的金額非核定)...
是不抗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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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8 22:05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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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至裁定得否抗告,一般原則上皆可,例外不能,例依28Ⅱ聲請移轉管轄「被駁回」不得抗告、
或法院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對訴訟標的金額確定而非法院所核定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8-18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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