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13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安迪沃尔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总 附停止条件 实例讨论
甲向乙购买土地一笔,订立买卖契约,并约定:自本契约签订时,甲应给付一千万元,以并应交付土地给甲使用;惟于甲向银行取得融资并付清所有价金一亿元后,乙方始负移转土地所有权的义务.  后来,乙在甲取得融资之前,竟先将土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安迪沃尔在2009-07-02 07:1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01 21:41 |
worldpeace2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249
2.148..226==>256===>259第一项第二款
..
等其它人补充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7-02 10:1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2 01:07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乙已将土地给付予他人,那么乙成为嗣后主观不能,而此不能系因可归责于乙之行为所生

故甲得主张226 因可归责于出卖人之给付不能

而依256主张解除契约 260主张损害赔偿
而契约解除后 乙便负有返还甲之已给付之价金,甲得依解除后所生之权利向乙主张返还一千万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02:34 |
prophet9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原因,受其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
另可依债务不履行,请求损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02 02:5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不是附条件的物权契约。

原则上甲只能向乙为请求,如小严大大所言。

只有在乙跟丙的买卖及移转所有权行为有害及甲对乙的债权时,甲才能向丙为主张。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2 04:06 |
安迪沃尔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rophet99 于 2009-07-02 02: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原因,受其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
另可依债务不履行,请求损赔。



请问头期款是"没有法律上原因吗?"  毕竟债权契约是成立有效的ㄚ~~ 

不生效的是物权行为啊




对了 债务不履行与期待权可一同行使吗? 还是竞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7-02 07:20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头期款是"没有法律上原因吗?" 毕竟债权契约是成立有效的ㄚ~~

如果解除契约后就没有法律上原因了呀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3 00:2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本题物权行为没有不生效,甲乙根本就没有作成物权行为,所以我前面说这不是附条件的物权契约。

附条件的物权契约是指动产的情形,在不动产尤其是在本题,题目都已经明说"在........之后,乙方始负移转土地所有权的义务",那就是说甲乙根本就还没作物权移转的合意,在这里会这么肯定除了题目明示以外,要理解如果就算甲乙是这样的说我们先作了物权契约,该物权契约为附条件的,也很可能不是甲乙认为的附条件的物权契约,因为这样的物权契约对于甲而言是没有任何利益的。

只要甲乙没有登记,该所有权的移转就不生效力,纵使该物权契约成立所有权的移转也一直都不会生效的。所以这样的附条件物权契约对甲根本没有利益,从而就当事人的真意而言,根本就不会是法律上所说的附条件的物权契约。

既然如此而且在本案题目已经明示"......乙方始负移转土地所有权的义务",就是说甲乙根本就还没有定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契约,从而本题只有定立债权契约,并无定立物权契约!既然物权契约根本没有成立,当然也就没有附条件的道理,从而本题应该理解为单纯的债务清偿期的约定而已。
(附条件的物权契约应该是甲乙已经互为物权移转的意思表示,只是约定在条件成就后始生效,而不是如本题的乙方"始负移转土地所有权的义务")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3 03: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7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