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0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請教民法題目二則
題目一: 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且依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公路經營業,汽車及電車運輸業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緩;公路主管機關並應勒令其停業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安迪沃爾在2009-06-30 00:1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29 02:59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二.
1.甲-乙 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92;無權處分118
2.甲-丙 物上返還請求權767
3.乙-甲 動產混合813準用812I II;但甲仍為車子所有人
4.丙-甲 善意受讓801+948
5.甲-乙 不當得利179(返還範圍:100);侵權行為184I;違法行為無無因管理之適用

一.
1.計程車營業者與利用該類計程車者間;係指俗稱的靠行,指欲成為計程車司機,法律有規定一定期間內,須依附營運業者,例如在公車站牌可見的無線電叫車服務
2.交通政策規定,除計程車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個人車牌外,其他貨車、聯結車、砂石車等營業車都強制靠行。車子是司機用錢買的,但是要登記在車行的名下(車子的產權歸車行)
3.罰責http://www.tmv.gov.tw/modules/newstxg_ser/article.php?storyid=65
http://www.epochtimes.com/...1723145.htm
基本上業者負有僱傭人責任
4.如果業者非法,而致計程車被罰,計程車可否向業者求償
5.附隨義務違反227
6.其餘請樓下補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9 10:51 |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第二題

因甲是受脅迫 意思自主受到很大的不自由 所以是優先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丙沒有善意受讓的適用喔

再來 不法管理 應該不屬於真正的無因管理吧 難道甲可以白白享受到車子的裝修成果嗎?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6-29 16:36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依92II反面解釋
關於脅迫可以對抗第三人沒錯
但是第三人還是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請參考王澤鑑 民總 3XX頁
這裡剛好有個案例解答
http://www.wretch.cc/blog/...9/23208706


這裡用不到無因管理,
因為撤銷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
效力是溯及既往無效
乙是在賣給丙車子後才被撤銷
在未撤銷當時
乙是所有權人喔
自然沒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餘地;他是為自己管理事務
當然你想類推的話?我就不知道了

甲-乙 求償範圍依181,為所受利益+更有所得,所以原本的100萬+多出來的50萬=150萬
乙-甲 依186 準用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求償範圍是;50?100?...我不知道
然後抵銷 334I 因為車子是乙賣掉的,縱使價值是200但是他只賣150,少掉了50
這部分可以拿來歸責甲嗎?? 然後答案甲-乙 100
所以結果是 甲拿100原本車子的錢,乙拿50,因為賣太少,丙拿到200萬的車子
可能是感情價格??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06-29 19:5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9 19:44 |
worldpeace2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對乙
我覺得可以用177耶 撤銷自始無效.表示乙根本沒有理由管理事務(賣車給丙)
我覺得甲不但獲得整修的利益且可以用177討150萬
參考看看 反正沒解答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06-30 23:0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30 01: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92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