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0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owfutur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
1.下列何者得適用於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複選題)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危險負擔
C情事變更原則
D受領勞務者,不必償還價額


2.甲提供A、B、C 三輛價格相同、廠牌不同之中古車供乙選擇;但因乙難以決定,雙方乃先締結契約,約定一週內由乙來店選擇確定甲應交付之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nowfuture在2009-06-21 12:0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1 06:21 |
lin372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三題   436條 是錯的喔 應該是426-2第三項
解:不論基地出賣人或房屋出賣人 行使權利時一定要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才可出賣,而且要在10天內
表情
第一題參考民法第259條規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1 10:4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6-21 06:21 發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3.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為三十年。試問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若甲出賣房屋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B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該移轉登記絕對無效

ANS:B
436條 :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此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的意思是??可以解白話一點嗎?

.......

同樓上指正,是426-2條第三項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講白話一點就是說
優先承買權人可以主張該買賣契約無效
也可以不理它,則該契約的效力不受影響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21 11:02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於 2009-06-21 06:21 發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1.下列何者得適用於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危險負擔
C情事變更原則
D受領勞務者,不必償還價額
.......

民法第261條
當事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相互義務,準用第二百六十四條至第二百六十七
條之規定。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所以A是正確的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6-21 11: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6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