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8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owfutur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
1甲乙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结婚,有关甲乙结婚之形式要件, 何者正确?
A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
B应以书面、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及甲乙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2.下列何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nowfuture在2009-06-21 12:0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0 16:47 |
飞上青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乙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结婚,有关甲乙结婚之形式要件, 何者正确?
A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
B应以书面、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及甲乙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答案是A

旧民法婚姻采公开仪式主义

但新民法于96年5月23日修正后
(该法于一年后97年5月23日正式施行)
婚姻要书面、二人以上之证人,并至户政机关办理登记才生效(新民法982条)
形式要件不合者婚姻无效

本题中甲乙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结婚
但新法虽修正但尚未施行
所以甲乙仍要适用旧法公开仪式婚才是

===========================================

2.下列何者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A减少价金请求权
B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復请求权
C離婚请求权
D扶养费请求权

只有请求权才有消灭时效的适用
换句话说
本题消灭时效的客体指的是『请求权』

接着
有一些请求权不能适用消灭时效
1、已登记不动产所生财产、回复请求权
2、纯为身份所生之请求权
另外有三种请求权
名称为请求权
但实际上是形成权
所以这三种请求权也并非是消灭时效的客体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4、价金减少请求权
5、离婚请求权
所以『上开5个』都不是消灭时效的客体

然后看选项
A减少价金请求权
上述第4点
B已登记不动产所有人之回復请求权
上述第1点
C離婚请求权
上述第5点
D扶养费请求权
所以D是正确答案
==========================================

3.甲未領得驾驶执照而开車,撞伤行人乙。经证实甲之驾驶技术良好,开車并无过失。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仍然需负侵权责任
B甲无须负侵权责任

4.甲向乙订购羊奶,约定乙每天早上送羊奶3瓶到甲的住处。甲与乙订立的契约为何?
A运送契约
B继续性供给契约

这两题不太清楚
不敢贸然解题喔~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大丽丝)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4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20 19:43 |
Lenc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3 鲜花 x19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6-20 16:47 发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3.甲未領得驾驶执照而开車,撞伤行人乙。经证实甲之驾驶技术良好,开車并无过失。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仍然需负侵权责任
B甲无须负侵权责任

ANS:B
WHY?

没有驾照,不一定是肇事主因
在交通事故上责任之归属采绝对路权,跟驾照是两回事
总不能任何的交通事故都怪罪到无照的人身上吧!(肇事责任跟无照驾驶是分开算的)
ex.一个闯红灯的人撞上无照驾驶的人 ,难道也算无照的错吗?

题目已说甲技术良好并无过失,那有可能是乙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才被撞伤的,因此答案是B
甲顶多被开张无照驾驶的罚单

4.甲向乙订购羊奶,约定乙每天早上送羊奶3瓶到甲的住处。甲与乙订立的契约为何?
A运送契约
B继续性供给契约
ANS:B
WHY?

所谓「继续性供给契约」,乃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向他方继续供给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种类、品质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标准支付价金之契约(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20号判决)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大丽丝) | 理由: 谢谢解答!


﹒°.﹒‧° ﹒°.﹒‧° ‧°☆∴°﹒°.﹒‧°
      ╭~~*╮ (((((   
      /( '-' ) (' .' )﹒
       /■ ..../■  
____________√√ ...√√_______ 
○oo。海水...捉住幸福ㄉ尾巴○oo。
   ○oo。我把遗憾留在昨天
      因为人生总是向前行○oo。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6-21 18:49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ency 于 2009-06-21 18: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有驾照,不一定是肇事主因
在交通事故上责任之归属采绝对路权,跟驾照是两回事
总不能任何的交通事故都怪罪到无照的人身上吧!(肇事责任跟无照驾驶是分开算的)

题目已说甲技术良好并无过失,那有可能是乙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才被撞伤的,因此答案是B
甲顶多被开张无照驾驶的罚单

上面红字部份意思就是说:
无照驾驶交通事故的发生二者间未必有因果关系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21 20:3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60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