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之竞合关系
关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性质踩集合说,既认为继承回复请求权为个别的物上返还请求权之集合,在同一 诉讼标的之财产上,应无请求权竞合之存在。对之,若采独立权说,则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返还请求权会出现竞合现象,而究为何种竞合学说有1法条竞合说2时效相互影响说 3自由竞合说 (各说之详细解说 请参阅林秀雄的继承法讲义)
2.甲男乙女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收养一子A,丁与戊结婚,
生有B、C二子。某日,甲与丙发生争执,丙竟持刀杀甲未遂,因而被判徒刑。
于丙服刑期间,甲、乙、丁出外游览,三人于途中发生意外,同时死亡。
甲、乙、丁之遗产如何继承?
首先先分析一下其关系 甲乙丁同时死亡,由于继承踩同时存在原则
故若其同时死亡彼此之间就相互无继承之发生,
(1)甲财产继承,依1138条,第1144条等规定,其子辈丁死亡不得继承丙则因触犯第1145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杀继承人未遂被判刑故丧失继承权 因此子辈皆无可继承之人,又其配偶乙同时死亡不得继承 ,再则收养之子女之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同,故其家之遗产应由ABC均分。
(2)乙财产,如上所述其配偶同时死亡不得继承,又其子丁同时死亡不得继承然子丙所杀害的为甲,于此甲同时死亡不得继承,故非第1145条第一项第一款 的杀害继承人或被继承人于未遂而被判刑,故丙得单独继承乙之财产。
(3)就丁之部分由其配偶戊先依1030之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分配在就剩余的与其子BC均分
3.如果子辈的人都死了,请问孙辈的继承是"代位继承"还是"本位继承"子辈继承
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
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又依第1138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子辈都死亡了,那么子辈就无继承人了,就不会发生代位继承之问题所以为本位继承
4.请问抛弃继承权和抛弃继承之财产权有何不同
因为继承系旧身分跟财产全面继承 所以前者是连身分权也抛弃 后者是仅抛弃财产权
供参考 请不吝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