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之競合關係
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性質踩集合說,既認為繼承回復請求權為個別的物上返還請求權之集合,在同一 訴訟標的之財產上,應無請求權競合之存在。對之,若採獨立權說,則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返還請求權會出現競合現象,而究為何種競合學說有1法條競合說2時效相互影響說 3自由競合說 (各說之詳細解說 請參閱林秀雄的繼承法講義)
2.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丙、丁二子,丙收養一子A,丁與戊結婚,
生有B、C二子。某日,甲與丙發生爭執,丙竟持刀殺甲未遂,因而被判徒刑。
於丙服刑期間,甲、乙、丁出外遊覽,三人於途中發生意外,同時死亡。
甲、乙、丁之遺產如何繼承?
首先先分析一下其關係 甲乙丁同時死亡,由於繼承踩同時存在原則
故若其同時死亡彼此之間就相互無繼承之發生,
(1)甲財產繼承,依1138條,第1144條等規定,其子輩丁死亡不得繼承丙則因觸犯第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殺繼承人未遂被判刑故喪失繼承權 因此子輩皆無可繼承之人,又其配偶乙同時死亡不得繼承 ,再則收養之子女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同,故其家之遺產應由ABC均分。
(2)乙財產,如上所述其配偶同時死亡不得繼承,又其子丁同時死亡不得繼承然子丙所殺害的為甲,於此甲同時死亡不得繼承,故非第1145條第一項第一款 的殺害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於未遂而被判刑,故丙得單獨繼承乙之財產。
(3)就丁之部分由其配偶戊先依1030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配在就剩餘的與其子BC均分
3.如果子輩的人都死了,請問孫輩的繼承是"代位繼承"還是"本位繼承"子輩繼承
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又依第1138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所以子輩都死亡了,那麼子輩就無繼承人了,就不會發生代位繼承之問題所以為本位繼承
4.請問拋棄繼承權和拋棄繼承之財產權有何不同
因為繼承係舊身分跟財產全面繼承 所以前者是連身分權也拋棄 後者是僅拋棄財產權
供參考 請不吝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