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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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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1.乙、丙二人共同承租甲之房屋,嗣因乙、丙对承租房屋为不当使用,甲欲终止契约。甲应如何为终止契约之意思通知?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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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6-16 07:1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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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6-16 07:16 发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1.乙、丙二人共同承租甲之房屋,嗣因乙、丙对承租房屋为不当使用,甲欲终止契约。甲应如何为终止契约之意思通知?
A对乙、丙之任一人通知即可

B对乙、丙皆须为通知
ANS: B
法条依据哪条??

民法263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于当事人依法律之规定终止契约
者准用之

民法258条
解除权之行使,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有数人者,前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为之
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销。

44年台上字119号判例要旨:
租赁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既有数人,其终止租约之意思表示即应由其全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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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10:12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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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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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owfuture 于 2009-06-16 07:16 发表的 民法: 到引言文
2.关于抵销,以下叙述何者正确?
A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债务人皆不得主张抵销

B清偿地不同之债务,因涉及履行费用,不得主张抵销
C当事人间得以特约约定不得抵销

ANS:C

A凡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债务人皆不得主张抵销
-->
民法339条
故意侵权行为而负担之债,其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
反面解释:
非因故意侵权行为而负担之债,其债务人主张抵销。 


B清偿地不同之债务,因涉及履行费用,不得主张抵销
--> 
民法336条
清偿地不同之债务,亦得为抵销。但为抵销之人,应赔偿他方因抵销而生
之损害。
 
 

C当事人间得以特约约定不得抵销
-->
民法334条第一项但书
二人互负债务,而其给付种类相同,并均届清偿期者,各得以其债务,与
他方之债务,互为抵销。但依债之性质不能抵销或
依当事人之特约不得抵
销者,不在此限
 
 
所以只有C是对的表情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6 11:30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10:22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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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大大阿不是我在说你  你。。。。。。。。。。。。。。。

真是回答得太好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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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6 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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