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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第66条第7项:「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连任。」
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转任者外,不适用宪法第八十一条及有关法官终身职待遇之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之规定。」
法官是司法特考及格的一般文职公务员,录取后,先至法务部之司法官训练所训练,期间为1年6个月至2年,通过后才算完成考试程序,完成司训所学业后,分发至各法院为候补法官,在经过试署后,始成为实授之司法官,全部期间(连同司训所受训期间)约7年半至9年。 法官为终身职,职责就是审判,偶而也会兼任一些司法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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