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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7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法官是司法特考及格的一般文職公務員,錄取後,先至法務部之司法官訓練所訓練,期間為1年6個月至2年,通過後才算完成考試程序,完成司訓所學業後,分發至各法院為候補法官,在經過試署後,始成為實授之司法官,全部期間(連同司訓所受訓期間)約7年半至9年。 法官為終身職,職責就是審判,偶而也會兼任一些司法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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