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于 2009-06-12 09:54 发表的 请问诉讼一题:
( )34.下列叙述何者有误:
(A)简易事件误用小额程序,第二审法院应废弃原判决自为判决
(B)通常事件误用小额程序,第二审法院应废弃原判决发回原审
(C)简易事件误用通常程序,第二审法院不发回
(D)通常事件误用简易程序,视当事人有无行使责问权而为不同处理
答案是A 如何判断 ?
(A)民诉§436之26:得废弃原判决,将该事件发回原法院。
(B)同上
(c)按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或通常诉讼程序,固与当事人利益有关,但非仅为当事人之利益而设。
第一审法院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误为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其所践行之诉讼程序,既系通常诉讼程序,
则应依通常诉讼程序定其管辖第二审之法院。
(D)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将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事件,误为简易诉讼事件,依简易程序而为第一审判决者,当事人
对之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即地方法院合议庭得准用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为发回之判决。
但以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曾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行使责问权者为限。(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第四次民事
庭会议决议四采此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