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10 15:17 发表的 : 依民法877 土地所有人于设定抵押权后,在抵押之土地上营造建筑物者,抵押权人于必要时,得于强制执行程序中 声请法院将其建筑物与土地并付拍卖。但对于建筑物之价金,无优先受清偿之权。 前项规定,于第八百六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动产上,有该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筑物者,准用之 不是要准用877第一项....并附拍卖,但对于价金无优先受偿之权??? 还是我的观念有误..我却不知在哪?? 可以请告知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