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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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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抵押權
Q1: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依不動產上設定典權,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 法院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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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0 14:00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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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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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之法條如下:
民法860條
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866條第一項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
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
,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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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14:44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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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877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不是要準用877第一項....併附拍賣,但對於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還是我的觀念有誤..我卻不知在哪??
  可以請告知嗎??....謝謝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0 15:17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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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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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答案如樓上所言 補充一下 就是因為擔保物權不移轉占有
所以為了使物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用 因此准其得對以設定
擔保物權之物   再設定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
但為了顧慮到後設定的會影響到先設定者
事後於債權不獲清償欲就抵押物為拍賣受償時
會減損抵押物的價值 故 明文規定於影響其拍賣價值時
得除去之(用益物權) 然事後設定之擔保物權則不會影響到拍賣價值
故不得除去 僅得於第二順位受償 表情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15:1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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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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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6-10 15: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民法877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 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不是要準用877第一項....併附拍賣,但對於價金無優先受償之權???


  還是我的觀念有誤..我卻不知在哪??
  可以請告知嗎??....謝謝
表情

民法877條併付拍賣的前提
在土地上有建築物
請問本題有提到建築物嗎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10 16:47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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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知道了
  謝謝大大..
  我果然對於法律之要件沒有很清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11 09:08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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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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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補充,因抵押權成立在先,典權成立在後,物權優先效力依成立先後定之,故可以抵押權先實行,此時依866處理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13 0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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