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ayvert 于 2009-06-01 09:49 发表的 民法-分别共有:
Q1:A.B.C3人分别共有甲屋,下列何种行为,A虽未得B.C同意,亦得为之:
(A)拆屋 (B)赠与房屋 (C)让与房屋 (D)设定抵押权
ANS: (B)
不懂耶!!......选项(D)设定抵押权
应有部分不是可以自由设定抵押权吗??
选项B的答案..理由为何
应有部分不是可以自由设定抵押权吗??
-->题目没告诉你就
甲屋A的应有部份设定抵押权,那就是就
甲屋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
处分行为,A就
甲屋没有处分权,所以其就
甲屋设定抵押权,
原则上应经BC之同意,始得为之。
之所以说原则上,因为可能有土地法34条之一的情形。
选项B的答案..理由为何?
-->因为赠与房屋为
负担行为,不以具有
处分权为必要,所以即使A非甲屋之共
有人,还是可以赠与或出卖甲屋。至于无法履行移转甲屋所有权的义务,
那是
债务不履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