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ayvert 於 2009-06-01 09:49 發表的 民法-分別共有:
Q1:A.B.C3人分別共有甲屋,下列何種行為,A雖未得B.C同意,亦得為之:
(A)拆屋 (B)贈與房屋 (C)讓與房屋 (D)設定抵押權
ANS: (B)
不懂耶!!......選項(D)設定抵押權
應有部分不是可以自由設定抵押權嗎??
選項B的答案..理由為何
應有部分不是可以自由設定抵押權嗎??
-->題目沒告訴你就
甲屋A的應有部份設定抵押權,那就是就
甲屋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是
處分行為,A就
甲屋沒有處分權,所以其就
甲屋設定抵押權,
原則上應經BC之同意,始得為之。
之所以說原則上,因為可能有土地法34條之一的情形。
選項B的答案..理由為何?
-->因為贈與房屋為
負擔行為,不以具有
處分權為必要,所以即使A非甲屋之共
有人,還是可以贈與或出賣甲屋。至於無法履行移轉甲屋所有權的義務,
那是
債務不履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