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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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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请帮忙....几题刑诉问题
下列第二审判决何种情形得上诉第三审:
(A)窃盗案件适用通常审判程序而有判决当然违背法令者
(B)抢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有判决当然违背法令者
(C)伪造文书案件适用简式审判程序而有判决违背法令者
(D)强盗案件适用通常审判程序而有认定事实错误者





答案是 C

上诉第三审是要 "违背法令 " 所以D一定错
那其它3个要怎么分........?  


下列叙述何者无误:
(A)澎湖警方逮捕嫌现行犯后,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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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5-27 20:11 |
foolopt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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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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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请问您问的这些问题,是司五等的考题吗??
未免考的太细了吧 > <

下列叙述何者无误:
(A)澎湖警方逮捕嫌现行犯后,如未能于二十四小时解送指定处所,应先就近送至澎湖地院
(B)被追呼为犯罪人者经警方逮捕后未必须解送检察官
(C)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应发布通缉
(D)夜间原则上不得为紧急拘捕

A→不是现行犯,是『 被告 』才对     刑诉91
B→正确
C→得命拘提
D→我不太确定,不过应为『 原则上不得夜间询问』吧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鉴定证人之个人意见不得为证据(B)证人未经具结之供述不得为证据
(C)鉴定证人未到庭得拘提之并罚锾(D)以上皆是

你会不会是KEY错题目??   题目应该是『 何者不正确吧!! 』

A:刑诉160  
B:刑诉158之3
C:鉴定证人,不得拘提 刑诉199

SO,答案是C...   如果题目是『 何者不正确』的话



目前只知道这几题,希望有帮助到你^^"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大丽丝) | 理由: 答案虽有争议!还是给你加油啰!


不要让别人的猜疑,阻碍了你追求梦想的决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6-11 02:20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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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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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oolopt18 于 2009-06-11 02: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下列叙述何者无误:
(A)澎湖警方逮捕嫌现行犯后,如未能于二十四小时解送指定处所,应先就近送至澎湖地院


A→不是现行犯,是『 被告 』才对     刑诉91

刑诉91条
拘提或因通缉逮捕之被告应即解送指定之处所;如二十四小时内不能达
到指定之处所者,应分别其命拘提或通缉者为法院或检察官,先行解送

近之法院或检察机关
,讯问其人有无错误。

个人以为:
依前述规定,本题错的地方,应该是最后一句,而不是第一句哦!
也就是说应改为:应分别情形先就近送至澎湖地院或澎湖地检署。


[ 此文章被大丽丝在2009-06-11 09:42重新编辑 ]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1 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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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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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oolopt18 于 2009-06-11 02:2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鉴定证人之个人意见不得为证据(B)证人未经具结之供述不得为证据
(C)鉴定证人未到庭得拘提之并罚锾(D)以上皆是

你会不会是KEY错题目??   题目应该是『 何者不正确吧!! 』

A:刑诉160  
B:刑诉158之3
C:鉴定证人,不得拘提 刑诉199

SO,答案是C...   如果题目是『 何者不正确』的话


题目没错的话,法条是这样解释的:
(A)鉴定证人之个人意见不得为证据
刑诉160条
证人之个人意见或推测之词,除以实际经验为基础者外,不得作为证据。
-->因为有除外规定,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B)证人未经具结之供述不得为证据
刑诉158-3

证人、鉴定人依法应具结而未具结者,其证言或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
刑诉186条第一项
证人应命具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结:
一、未满十六岁者。
二、因精神障碍,不解具结意义及效果者。

本答案之问题为:
1证人对于案情的陈述,一般称证言,而非供述
2158-3适用的前提是依法应具结而未具结者,并不是绝对的哦!
例如:186条第一项但书有两种人,不得令具结哦!
这两种人为证人时,应规定本来就不得令其具结,其未经具结所为之证言,仍得作为证据吧!
(C)鉴定证人未到庭得拘提之并罚锾
问题:鉴定证人之性质为何?是鉴定人,或是证人
记得多数说采后者吧!所以应该适用178条而不是199条
刑诉178条第一项
证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得科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下之罚
锾,并得拘提之;再传不到者,亦同。



以上不同见解,楼上参考看看吧!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6-11 10:06 |
a1121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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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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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种情形经检察官同意时,司法警察得不解送检察官:
(A)伤害案件之通缉犯经逮捕到案,而经告诉人撤回告诉

(B)侵占遗失物案件之现行犯经逮捕到案
(C)毁损案件之现行犯经逮捕到案
(D)通奸案件之通缉犯经逮捕到案,而告诉已逾期

我的看法如下:
(a)有错:
((刑诉87条--通缉经通知或公告后,检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迳行逮捕之。
利害关系人,得迳行逮捕通缉之被告,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请求检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通缉于其原因消灭或已显无必要时,应即撤销))通缉尚未撤销,逮捕后即应解送发布通缉机关。
(c)有错:
(刑诉92条----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应即送交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应即解送检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得经检察官之许可,不予解送。))毁损案件的最重本刑超过1年
浅见请酌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11 15:56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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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6-11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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