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于 2009-05-23 21:09 发表的 相对告诉乃论 v.s. 绝对告诉乃论???:
绝对告诉乃论---犯罪重在犯罪事实
相对告诉乃论---此罪重在犯人
我想问的是我国刑法上哪些属于绝对告诉乃论???
哪些又属于相对告诉乃论???
(可以的话请全部列举出来,谢谢~~)
绝对告诉乃论 指的是事情 是刑法分则上每个章节最后有写告诉乃论的罪名才可以告诉乃论
如 伤害罪 毁损罪 侵入住宅罪 必须告诉人愿意提告之后检察官才会帮你侦查再提请公诉
相对的告诉人愿意撤回告诉那罪嫌人也会因为你的告诉撤回不受到公诉
相对告诉乃论 指的是身分 一些刑法上虽然没有告诉乃论之罪 可是可以依身分来做处分与否
如 儿子偷了父亲的书 儿子必然犯了窃盗罪 虽然窃盗罪在刑法分则并非告诉乃论 是为公诉罪
可是基于身分的关系父亲可以选择是否对儿子提告告诉
另外一个例子 儿子跟朋友联合偷了父亲的书 上开的情形父亲可以对儿子和朋友提告
对一人提起告诉效力及于全部 所以告儿子效力会及于朋友
可是对儿子撤回告诉 效力不会及于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