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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19840111 於 2009-05-13 23:35 發表的 : 民法第294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 依債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 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 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