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法上有一個刑罰權.訴訴法上有一個訴訟客體.本既無從加以分割
就是針對刑法上競合的想像近合犯或是最數論上得法律上包括一罪在
刑法事是為一行為或數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處一罪論之犯罪類型.再刑
訴也是一個訴訟客體.也就是刑訴267案件單一性
而檢察官就一部起訴.及效力其餘全部
->須為兩部為不可分之罪
->起訴之部分跟未起訴之部分.皆有罪->有罪有罪不可分
->就他部檢察官未經起訴.法官可依刑訴267為無效不起數.亦不會違法判決379條12款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就是指267條)
然而矛盾點在於兩罪皆為告訴乃論之罪(想像近合犯)
1.背害人僅告一部.他不亦不願意告.法官依無訴訟條件而為不受理形事判決.把案子決掉
不符合267有罪有罪不可分
2.然而對於不受理形事判決之部分乃既判力所及
假如 甲對乙犯了毀損罪和傷害罪
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只對甲的毀損罪提出告訴沒有對傷害告訴
檢察官只對對毀損提起公訴
法官雖然只能審毀損但是也可以審傷害
最後法官對毀損作實質審判
傷害罪只能形式審判 不受理判決
-->目前實務上操作是這樣
有罪有罪不可分
一部有罪他部也有罪 法官才可全部審
->恩.因為267就檢察官未經起訴之部分無效不起訴
甲對乙竊盜罪後犯毀損罪
甲的竊盜罪檢察官可以提起公訴可是乙不對甲提出毀損的告訴
雖諭知一部有罪但它部有罪的部分未告訴之罪(告訴乃論)
法官不能全部審判 因為保障被害人的權利
->這是不罰後行為.僅論竊盜(非告數乃論)
應該是.舉例:
甲開車.故意撞傷乙.同時也撞壞了乙車
出一行為侵害訴法益.想像競合->成立277.354兩罪亦為告數乃論
若:
1.檢察官起數一部.法官依267實體法上有一個刑罰權.訴訴法上有一個
訴訟客體.本既無從加以分割之觀念可全部審
2.若係被害人僅預告一部.法官就未經告訴之部分預知不受理
3.然實務見解是應一次不二罰之觀念.若被害人今天告毀損.明天告傷害.僅不論兩罪兩罰
故.既判例及於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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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個人見解.想想競合結論為
從一重處...被害人告毀損可審完.於法定告訴期間內在告傷害
最後在從一重處就好啦->此為個人之見解無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