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于 2009-05-08 18:15 发表的 民法:
Q:甲窃取A的蓝宝石,半年后,甲以自己之名义,与友人丙通谋虚伪买卖,并将蓝宝石所有权移转给丙,惟丙不知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问丙是否取得蓝宝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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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参考看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甲、丙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成立买卖契约,并移转蓝宝石所有权给丙,
由于甲丙二人并无受意思表示拘束之意,且两人皆明知此事,
从而依民法第87条第1项本文之规定,其意思表示无效,
故其甲丙之间的买卖契约与移转蓝宝石所有权之行为,皆为无效。
惟,有疑问者,丙不知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是否影响其意思表示的效力,
所谓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系指无受该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从而纵使丙不知蓝宝石为甲所窃取,甲丙双方的意思表示仍因通谋虚伪而无效,
丙并未取得蓝宝石所有权。
※本案应无庸讨论无权处分、善意受让等问题,
因为虽然甲非所有权人,然甲丙移转所有权让与的合意,
根本因为两人通谋而无效,自无需讨论无权处分、善意受让。
参考看看,若有误,还请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