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08 18:15 發表的 民法:
Q:甲竊取A的藍寶石,半年後,甲以自己之名義,與友人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將藍寶石所有權移轉給丙,惟丙不知該藍寶石為甲所竊取,問丙是否取得藍寶石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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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參考看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甲、丙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買賣契約,並移轉藍寶石所有權給丙,
由於甲丙二人並無受意思表示拘束之意,且兩人皆明知此事,
從而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
故其甲丙之間的買賣契約與移轉藍寶石所有權之行為,皆為無效。
惟,有疑問者,丙不知該藍寶石為甲所竊取,是否影響其意思表示的效力,
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無受該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
從而縱使丙不知藍寶石為甲所竊取,甲丙雙方的意思表示仍因通謀虛偽而無效,
丙並未取得藍寶石所有權。
※本案應無庸討論無權處分、善意受讓等問題,
因為雖然甲非所有權人,然甲丙移轉所有權讓與的合意,
根本因為兩人通謀而無效,自無需討論無權處分、善意受讓。
參考看看,若有誤,還請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