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go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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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行为是采社会行为论:乃探讨行为行为人意识下的的可支配(故意跟作为)或所支配(过是跟不作为) 林三田老师是留德的.所以采得是竞合论 而"法律上包括一罪"是留日老师所采的学说
我们该如何认定他是同一个作为呢? 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跟他的客观外在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ex.甲欲杀乙.而持刀将以杀死.乙挂点 ->甲客观有持刀杀乙的作为.造成乙之死亡侵害乙的生命法益.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 . 就是一个杀人行为也是行为单数 而同一个作为,是不是等于我想问的「想像竞合」的一行为? 再加上主观上的意识-->是 ex.甲持枪是杀乙.而子弹贯穿乙得胸腔.射重丙.乙丙双双当场死亡 ->客观上甲为一个枪杀的行为.造成乙丙之死亡侵害乙丙的生命法益.甲主观上有杀 乙之故意论杀人.但丙之部分在行为客观上发生能预见而不预见之情形造成丙之死亡 .论过失致死.乃一行为(开枪)侵害数法益(乙丙的生命法益).是想像竞而一行为的范畴
而主观跟客观是合在一起的就是一个行为.再看所侵害的法益 一行为->一法益:单纯一罪 一行为->数法条:法条竞合 一行为->数法益:想像竞合 数行为->数法益:数罪并罚 数行为->一法益:竞合论上:不罚前/后行为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9 02:5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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