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azon 于 2009-05-10 22:03 发表的 :
上面三篇很受用,先感谢w大。^^
另外,w大在七楼留一段话:「且竞合部分严重忽略法条竞合与结合犯之意义与目的等均大不相同,能否贸然代换划为等号?不无疑义」
我学了一个月的刑法,很多观念还很困惑,如果问了笨问题,请别见怪呀,哈哈。
这边想请教一下,据我知道的,法条竞合有数种原则,例如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全部法优于一部法、重法优于轻法、狭义法优于广义法以及行为间之吸收关系,而这些原则都是基于同一个行为导致同时有数个法条得以适用,是以选选择其一,来排斥剩下的法条。
我的疑问是,结合犯是将两个独立的犯罪,依法律之规定,结合成一个罪。那么271、328与332不都是各自独立的一个罪吗?基于吸收理论,332的构成要件里,已包含了271、328,为何用法条竞合来处理,会不妥呢? 还是这里应该用55条想像竞合来处理才对?
可否指点一下喔,感谢感谢。
因为结合犯.不在竞合论里.而是罪数论里的法律上包括一罪
刑法332条原系犯罪论为数行为侵害数法益.论以实质竞合的范畴.而因刑事政策上
将其制定为法律上包括一罪之罪名.故行为人成立犯271及328乃认识上为数罪.而法
律评价上符合结合犯之要件.故论以法律上包括一罪之刑法332强盗杀人结合犯
应该是这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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