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偏离经验法则之过失致死?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13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秦桑
级别:
小人物
x205
x122
分享:
▼
x
0
[求助] 刑法:偏离经验法则之过失致死?
甲因欲超越乙所驾驶之小客车而猛按喇叭,导致前方驾驶乙惊吓过度而心脏病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如果觉得〝秦〞分享的资料很棒
别忘记按一下【推荐】,让资料到『精华区』喔!
x
1
[楼 主]
From:台湾Taiwan Police College |
Posted:
2009-05-05 11:48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分享:
▲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
(一)此说系于客观反面之立场观察其因果之发生,指倘行为与结果具有无前者,
则无后者之必然存在事实之存在时,即具有刑法上之因果关系。
(二)若以此论,依题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驾驶之小客车而猛按喇叭,导致前方驾驶乙惊
吓过度而心脏病发死亡,若非,甲不而猛按喇叭,已也不会心脏病发作身亡,故甲
之行为对以之已死亡具有条件因果。
(三)惟,其缺点乃此说行为人之行为客观上与结果具有事实上之因果,亦具有刑法上之因果,
以姿意扩大刑法上之因果关系,故,此说只能论定其基础因果关系。
二.相当应果理关系说:
(一)此说系此法律评价上以行为人之意思支配与身体动静观察其客观上因果之发生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
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
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
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而依客观之审查,认
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
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76上192判例)
(二)若以此论,依题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驾驶之小客车而猛按喇叭,导致前方驾驶乙惊
吓过度而心脏病发死亡,甲猛按喇叭,造成乙心脏病发作身亡,猛按喇叭之行为,
不必然会使他人心脏病发作身亡,此行为与结果之发生仅为偶发事件而不具相当因
果。
三.客观风险理论:
(一)本论系于德国70年代兴起之理论以探讨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实现法所不容许
之风险,观察客观上之可归责性。
(二)若以此论,依题意,甲因欲超越乙所驾驶之小客车而猛按喇叭,导致前方驾驶乙惊
吓过度而心脏病发死亡,甲猛按喇叭,造成乙心脏病发作身亡,猛按喇叭之行为,
亦非法所不容许之风,故乙之死亡不可归责于甲之行无,且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不
具因果关系。
四.综上所述,采实务之见解相当因果关系说,得知甲对乙之死亡无具相当因果关系而不负其刑责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6 00:5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回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3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
2009-05-05 14:04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84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