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下面是引用 vividangela 于 2009-05-01 19:19 发表的 :
你好,
有关「故意或过失属主观构成要件还是有责性」的问题
这个「犯罪理论」有关
早期古典犯罪理论以及新古典犯罪理论(二阶论)1中
认为,故意和过失是在「有责性」中讨论
而惟近期多数是采「目的犯罪理论」2
亦即三阶论中,故意和过失则换到「构成要件」中讨论
换言之,故意或过失是于构成要件或有责性中讨论
则看你采二阶论抑或是三阶论 3
(值得补充)
此外,如同楼下的大大所说
三阶论中,的确也是有在有责性中讨论故意过失4
但仍有例外,那就即是「误想防卫」(容许构成要件错误)5
一般来说,故意和过失都构成要件中讨论
所以只要在构成要件阶段中,认定为「故意」,则负「故意责任」
过失也亦同
而例外的「误想防卫」却是构成要件中论「故意」
却是负「过失」之责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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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四楼
vividangela大大
不好意思,你的推文中有这6点的观念错误
1新古典犯罪理论不是二阶论,它是古典理论的改革,是道道地地的三阶论。
2
目的犯罪理论(新古典理论之改革),依德国的体系通说及林东茂师之见解(我国之通说)其全名应是 ~新古典暨目的论之综合体系~其亦非是近期多数者所采,而是三阶论者现今所采之理论体系。
(以上有兴趣了解者可参照林东茂师之刑法综览一书)
3故意或过失在体系上之判断不会因为采二阶论或三阶论而有所不同,易言之不会因为采二阶论就将故意过失放到
责任讨论。
4这两行文字中所涉及的问题是,故意过失在犯罪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学说有三
(1)责任要素说(古典犯罪理论)
(2)构成要件要素说(目的行为论者认为行为乃主观与客观之综合体)
(3)构成要件及责任要素说(
采此说者有认为故意具有双重机能,即构成要件故意与责任要素之故意)
以上学说内涵我仅以最精简的文字表达,详细内容有兴趣者可参考甘添贵师之刑法案例评析一书。
5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绝对不会是三阶论者在责任讨论故意过失的例外。因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之案例
以三阶理论来检验还是必须在主观不法构成要件中检验行为人之故意过失。只是依你所采之理论不同
而有检验罪责故意的情形发生而已。(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
6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绝对不会是
构成要件中论「故意」却是负「过失」之责任。(这一行字严重违反了 刑法的论理原则及罪刑法定主义。) 承上在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情形发生时,处理方式依论者所采之理论不同而有不同之论理过程,
(1)采故意理论者认为故意的内涵包含了知、欲及不法意识(责任故意),欠缺不法意识不成立故意
至多成立过失。
(2)采严格罪责理论者认为不法意识是独立的罪责要素,欠缺不法意识不影响故意成立,仅影响罪责。
在此概念下须再区分不法意识的欠缺系可避免与否,再决定是减轻或阻却罪责。
(3)采限制罪责理论者认为构成要件与阻却违法事由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应类推
构成要件错误处理而否定行为人之故意
(4)采负面构成要件理论(二阶论)者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使整体主观不法构成要件不该当,不成立故意
至多成立过失。
(5)采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责理论者认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此错误不足以影响
构成要件故意与不法意识,仅阻却罪责故意,若行为人的错误出于注意上瑕疵则可适用过失犯加以处断。
另外补充一下所谓故意的双重机能,依少数说的见解是有其逻辑上的矛盾与重复检验行为人故意的问题存在的。 ~以上订正如有冒犯请见谅~